新冠疫情对商事租赁合同的影响



2020年农历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席卷中华大地,由武汉爆发迅速蔓延到全国。由于病毒传染力极强,疫情发生至今已有上万同胞被感染,其中部分同胞因此不幸离世。国家针对此次疫情也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疫情不禁让人想起17年前的“非典”,疫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也给予了国家经济一次沉重打击。著名餐饮企业“西贝莜面村”董事长贾国龙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西贝400多家线下门店基本处于停业状态,账面现金撑不过三个月。大企业况且如此,小企业更是一片哀嚎。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商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服务过多家商贸公司、餐饮企业及茶叶公司。最近在接受上述客户咨询过程中最经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就是:站在承租人的角度,公司、店铺响应国家号召,在疫情期间停业,能否以此为由向出租人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站在出租人的角度,承租人以响应国家号召为由停业而拒绝交纳停业期间的租金,能否以承租人违约为由主张承租人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因此次疫情而对商事租赁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国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前述问题,笔者查阅了2003年“非典”结束后因“非典”疫情产生的商事租赁纠纷的案例,对不同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与梳理,兴许对因此次疫情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有借鉴意义。


01


承租人以疫情为由逾期交纳或拒绝交纳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一方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当然首先要看对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其次违约行为要达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标准,再次还要看双方合同具体的约定,比如合同约定承租人具体逾期交纳租金到达多少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因疫情而逾期交纳租金或拒绝交纳租金的情况,从笔者查阅到的类似案例来看,裁判口径还是比较统一,承租人在未与出租人协商的情况下,以疫情为由逾期交纳租金或拒绝交纳停业期间的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承租人以疫情发生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04)昆民一初字第48号】。


近期很多餐饮及茶叶经营者在交谈中告诉笔者:为响应国家号召无法开业,遭受重大损失,在停业期间若房东不主动催要租金那便不主动交纳。在这里要提醒众多作为承租人的经营者注意:


  • 上述不主动、不拒绝的态度万不可取。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主动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 出租人可以不主动催要,但承租人必须按约交纳。因为疫情停业,不与出租人协商而擅自决定逾期或拒绝交纳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2)要求补缴拖欠的租金;3)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来说得不偿失。而餐饮经营企业尤其需要注意,一旦因此被解除租赁合同,餐饮企业势必面临变更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的境地。众所周知,国家当前对餐饮企业的各方面资质如消防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都有较为严格的审批手续,变更经营地址就意味着很多资质需要重新审核。


  • 承租人若想主张逾期或者对停业期间的租金予以减免,应与出租人协商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给出租人发正式通知。


  • 除了采用正式形式与出租人进行协商之外,承租人应尽量保留疫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及证明,如政府关于停业整顿的正式文件、企业停业期间具体造成的哪些损失。

在此笔者也提醒出租人注意,若承租人真的采用不协商就擅自逾期或拒绝交纳租金的情况,建议出租人及时提出异议(最好是书面异议)。笔者认为出租人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默许”。


02


因疫情停业,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承租人主张因为疫情停业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即:1)疫情为不可抗力;2)疫情为情势变更;3)停业而租金不减免有悖公平原则。参考因“非典”而产生的此类案件的判例,裁判尺度均不尽相同。


(一)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主要规定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此可见构成不可抗力应该符合三个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疫情是否属于不抗力,因此产生的争议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仅有一例以“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支持承租人免除停业期间租金诉求的【(2018)晋0423民初491号】,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承租人因抗击“非典”关门歇业5个月,“非典”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能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当免除停业期间的租金。”但该院并没有对具体“非典”如何构成不可抗力进行说理。
而大部分裁判观点还是认为“非典”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如:【(2005)三亚民终字第7号】该院认为:在2003年"非典"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停业二个月,因不属不可抗力免除交费客观因素,故承租人免交二个月"非典"期间租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还有裁判观点认为“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2017)吉04民终441号】该院认为: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承租人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承租人经营期间遭遇的,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出租人承担,故承租人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租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笔者认为,不轻易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是情有可原,毕竟《合同法》的主要目的还是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尽量促成交易。

(二)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作出了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部分裁判观点认为“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承租人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因此适当减免租金符合情势变更原则。而不认为疫情属于情势变更的裁判观点则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承租人经营目的的落空,承租人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笔者认为,承租人若要以情势变更主张租金的减免,应当结合自身所在的行业与疫情的关系,举证证明停业是属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

(三)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判。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此类案件还有以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疫情产生的租赁纠纷中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承租人所在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承租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


梳理上述因“非典”疫情而产生的商事租赁纠纷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谨慎适用不可抗力,因为一旦不可抗力成立,出租人的权益就会相应受到损害,甚至会破坏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行为是双方甚至多方的法律行为,疫情这种天灾的发生,各方都在遭受损失,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会适当使用情势变更及公平原则去尽力平衡双方利益。


在疫情肆虐的当下,从事餐饮、食品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为配合抗击疫情,停业整顿,为此产生了严重的营业损失。总结因“非典”产生的商事租赁合同纠纷,笔者对承租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给出如下建议供作为经营者的承租人参考:首先切莫不经协商,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方式违约,这样只会得不偿失。其次,承租人要寻其本源,此类案件的本源就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看是否有针对疫情的处理情况。再者如前文所述,以书面形式与出租人协商,争取在协商层面取得减免租金的补充协议。最后承租人应当积极保留政府对控制疫情的相关文件,并尽可能保留因疫情停业期间产生的具体的损失如营业损失的证据,在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就在今天,为抗击疫情而建的火神山医院已经交付使用,国家有着强大的组织和整合能力,相信疫情能很快会被战胜。愿天下无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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