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4天,你可能没工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防控工作复杂艰巨,对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企业复工复产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共克时艰,是国家、企业以及劳动者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引导和帮助企业与劳动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政策,是一名律师的分内职责。

近期,民政部官员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目前已有多地要求回城人员先居家观察14天再返岗工作。现就居家观察14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释。


一.需要隔离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可见,传染病防治法将有关传染的人分为四类,即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对前三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的是隔离治疗,对第四种(密切接触者)采取的是医学观察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是隔离。上述四类特定人员之外的普通民众,不属于隔离对象,也不属于医学观察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的对象。

对拒绝隔离治疗的可以强制隔离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显然,该条例规定隔离的对象是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也就是说,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属于隔离治疗的范围,密切接触者属于采取的是医学观察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不是隔离。对健康的普通民众不应当采取上述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等措施。



二.决定隔离的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隔离措施应当由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可见,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的机构,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需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2020年1月1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以北京为例,疫情爆发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出台过三个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京政发〔2020〕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京政发〔2020〕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2月10日,京政发〔2020〕4号),上述三个政府文件,均没有决定采取隔离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要求: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除对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三类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外,对其他人员来京,仅是要求:疫区返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疫区来京人员体温检测14日。对非疫区的普通返京人员和来京人员并未要求隔离,也未要求居家观察和体温检测。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表示,当前湖北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返京,其他地区人员返京后需进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北京的居家观察

北京作为首都,是国家的心脏,是世界看中国的窗口,防疫形势如何,不仅牵动着千万市民的心,更为全国人民甚至整个世界密切关注。“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依然是北京疫情防控的头等大事。随着返京人员越来越多,复工复产逐步提速,北京的疫情防控也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

2020年2月14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全文为:“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特此通告。”即,无论是否有无工作,无论身体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这不是政府的决定,不分返京和来京还是有缺陷的,如果是第一次来京人员是否也“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没有家,也无处集中观察怎么办?当然最好的解释是,这是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中“疫区返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疫区来京人员体温检测14日”的补充规定,可能还说得过去。即把疫区返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扩大到所有返京人员观察14天。

2月21日,在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办公室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中七类人群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况。包括:对于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进(返)京复工复岗的人员,具备集中工作条件的,要进行封闭管理,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可以边观察边工作;其他人员,还是要居家观察14天再上岗。也包括: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上下班往返属于日常通行,不作硬性要求,但是进出京要接受例行检查。

对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广大市民肯定要全面遵守,积极配合。该七种特殊照顾的“介绍”,既不是政府决定,也不是部门规定,但是,已经把《通告》中的“返京”扩大到“进(返)京”,把“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放松到具备条件的可以“边观察边工作”,对“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也不再不作硬性要求等等。只能说,这是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但这并不是政府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和其他紧急措施。

2月27日,北京市举行第三十四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强调,按照北京市防控工作要求,当前湖北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返京,其他地区人员返京后需进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这次的发布会,将返京人员限定为湖北地区人员以外的人,将“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改为“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14天”。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2月21日和2月27日的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均是个人发言,无论是 “介绍”,还是“强调”,均属于个人行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北京市委或者北京市政府的行为意志,但必须明确的是,市委和市政府并没有做出决定,也没有形成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属于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对象是“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北京市要求返京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医学观察”,当然也不是人民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


四.居家观察不是隔离,可能没工资

1.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三类人是隔离的对象,密切接触者是医学观察的对象,在被隔离和留验期间,仍然享有工资待遇,对其他普通没有被隔和留验的职工,传染病防治法并无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该法未涉及居家观察期间工资待遇问题。

2.劳动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20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个人按照政府要求居家观察,并不是单位停工、停产,既然不存在“停工、停产”,当然也就不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更不存在“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问题,所以不应当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居家观察期间,既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也不属于《最低工资规定》所规定和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所以,居家观察14天,要求支付工资没有依据。

3.疫情期间的专门规定

疫情之下,如何正确适用上述规定呢?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该《意见》规定:“(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协商”和“指导企业参照”,并不是要求企业向居家观察的员工支付工资待遇。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定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停业或不能正常复工,已对企业造成极大损失,如果让企业支付职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既无法律依据,也显失公平。

如果认为,居家观察14天等同于隔离,让企业支付职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那么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人民政府在此期间是否要提供生活保障呢?显然不可能。理由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其实,居家观察14天,不是人民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也未限制个人的人身自由,在家可以随意休息、学习和工作。

只有对因依法被隔离或者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其工资,其他居家观察等情形未做强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5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前者规定在医学观察期间可以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工,应当是三类人,即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不包括返回城市准备工作的普通健康人员。后者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稳定与和谐,不得因不能返岗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必然支付工资。

可以看出,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这三类人在隔离或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仍然享有工资待遇,其他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没有规定仍然享有工资待遇,当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五.农民工工资问题

我国有2.88亿农民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为“顽疾”,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国家非常重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措施,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9年8月3日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法治手段根治“顽疾”,对欠薪“零容忍”。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通知要求:

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司法、仲裁、监察、信访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20年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通知要求“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于行前14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

无论是原来的政策还是现在的文件,均没有规定居家观察14天,可以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只是规定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只是规定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

结 语

综上分析,各地规定的返城后居家观察14天再上班,不是人民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但是确实属于疫情防控之所需,市民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这14天,如果单位没有安排在家办公,可以申请休带薪年休假或其他带薪假期,否则这两周可能就是无薪休息日。当然,“居家观察14天”或者“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期间有4天的休息日(两个星期六和两个星期日)本来就是无薪的。最后应当明确的是,配合疫情防控,不应斤斤计较工资待遇或者人民政府提供生活保障。我相信,无论政府、企业还是劳动者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疫情之下,平安和健康面是第一位的。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