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之一:解除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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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权之一

解除权的类型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但是,如果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会减损己方的利益,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基于特定合同的性质,法律授予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双方解除权,使其可以从合同的约束中“逃脱”,及时止损。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才让大家能放心自愿的进入合同的约束中。但解除权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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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并不存在解除权;第二种情形中才有约定解除权。


既然是约定,那是不是只要双方同意,什么事由都可以?比如,约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者约定只要乙方迟延履行,甲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反对,但是,民法典的两个重要原则对此进行限制:一个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果一方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方会随时战战兢兢担心合同被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而假如一方履行迟延了一天,相对方并无实质性损害却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同样也是不公平的。对于上述情形,解除权人显然都有滥用权利的嫌疑,其约定的解除权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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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第一种情形是不可抗力,现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不可抗力,还不足以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权才产生。


出现不可抗力能解除合同,出现情势变更也能解除合同,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民法典第533条首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同样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使合同基础发生异常变动,则不可抗力就是情势变更的情形之一。


第二、三、四项均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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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


这里的“任意”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而是指不必有法定事由即可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也是法定解除权,需要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行使,且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里指的是民法典第730条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第948条规定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第976条规定的“不定期合伙合同”和第1022条规定的“不定期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揽合同中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第80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推论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也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对定作人的“宽容”是有其原因的,定作人要求的成果,是根据其特殊要求完成的,对于定作人以外的人通常并无意义,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定作人可以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可以决定是让承揽人继续完成定作物,还是解除合同,以避免定作物的闲置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过,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对承揽人付出的劳动力、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同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客运合同中乘客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因客运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旅客如不能乘车,也不能由第三人代替,赋予旅客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避免构成对旅客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旅客退票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否则承运人可不予退票,且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委托合同的成立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一旦信任不再,则合同关系的基础不存,因此法律赋予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解除权人应按规定赔偿对方损失。与委托合同相类似的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也有任意解除权。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均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在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只有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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