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家事律师问答第一期 | 遗嘱继承&夫妻财产篇

自致诚家事律师团队推出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以来,我们已经收到了几十起有效法律咨询,这些咨询大多涉及遗嘱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和劳动纠纷领域。在收到咨询后,中心律师给予了全面、及时的回复。

为了让这些咨询对更多网友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我们开设了律师问答专栏,将咨询按照不同类型整理归类,并定期推送。本期的问答主要涉及遗嘱继承和夫妻财产分割:

1. 未成年人遗产继承份额

Q:律师您好,我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改嫁,我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后来三伯也和我们一起居住。爷爷去世后,三伯说爷爷立遗嘱把房产给他了,将我赶了出来。一年后,奶奶也去世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是我爷爷奶奶的,我被赶出来的时候还不到18岁,我的户口也在那套房子上。请问我该怎么办?


A:1.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套房产属于你爷爷奶奶所有,即使你的爷爷立遗嘱由你三伯继承,他也只能处分自己的那部分。


2. 关于你父亲先去世、爷爷奶奶后去世的情况,我国《继承法》设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以使你和你父亲的继承权受到相应保障。《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你的父亲先去世,无法继承你爷爷奶奶的房屋及其他遗产,那么,你作为你父亲的孩子,有权代他继承他应当继承的那部分。


3. 你爷爷去世时你还是未成年人,尚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属于应当被特殊关照的一类群体。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即使你的爷爷订立遗嘱,但是,也必须为你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他的遗嘱可能无效。


4.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你三伯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继承权。建议你向你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说明情况,希望他们组织调解,你也可以跟你三伯协商。如果调解或者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份额

Q:律师您好,父亲在2007年曾写过遗嘱,将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留给母亲,今年本打算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但未走完公证程序就去世了。我有一个哥哥,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工作,嫂子是外地农村的,也没有工作,哥嫂一直靠领低保生活。母亲现在想卖掉房子养老,嫂子不同意,该怎么办?


A:1.《继承法》第5条、第19条、第20条对您提出的一些问题均做了规定:第一,关于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关于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关于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系您的父亲个人所有,他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做全权处分。您父亲生前先立有自书遗嘱,后想立公证遗嘱但未完成,即没有有效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是生前唯一一份遗嘱。所以,可以按照您父亲的遗嘱开始继承。如果您父亲的遗嘱无效,则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但是,因为您的哥哥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您父亲的遗嘱没有为他保留必要份额,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您的嫂子不同意依法有据。所以,建议您母亲和嫂子先进行协商,为您哥保留一部分遗产份额,如果不能协商,可以按继承权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您哥哥享有的遗产份额。


3. 依法继承后的房屋过户问题

Q:律师您好,我和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一个人名字。丈夫几年前去世,没有遗嘱。公公先于丈夫去世,婆婆在世,但有精神疾病。我和丈夫生有一子,已成年。现在我想将这套房过户至我的名下,但房管局不予办理,请问为什么?


A:1.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2. 房产是您和丈夫婚后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即您和丈夫各占一半产权。您丈夫去世后,他的那部分产权成为遗产,因为他没有留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您和您的儿子、婆婆共同继承。如果您的儿子和婆婆放弃继承,房产则归您一人所有。但您的婆婆有精神疾病,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不能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放弃继承,她的监护人也不能轻易做出不利于她的处分决定。

3. 您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之前需要先到法院确定遗产分配份额,如果没有看到司法文书,房管局不会给您过户。如果您婆婆的监护人不放弃继承权或者法院认为您婆婆不能放弃继承权,那您只能和您儿子、婆婆共同继承,而不能过户到您一人名下。当然,您可以跟您儿子以及您婆婆的监护人协商,比如参照遗产份额给他们一笔费用,然后他们放弃继承权,经公证或者法院判决后,您可以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但是无论如何,您都不能侵犯其他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


4. 同居关系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权问题

Q:律师您好,2010年我和丈夫在他老家办了结婚酒席,但没有领结婚证。2013年我们生有一个女儿。现在我俩夫妻关系不和,我想离婚,但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不属于其业务范围。我想咨询律师我怎样才能离婚?女儿抚养权及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A: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于2010年在一起生活,未办理结婚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民政局工作人员答复说不属于他们的业务范围,于法有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您想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无需到法院起诉。但是,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5. 忠诚协议的效力

Q:律师您好,丈夫曾出轨,后来签署了保证书,承诺若再出轨,则净身出户。现因丈夫再次出轨,我准备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能根据保证书取得全部财产吗?


A:1.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夫妻双方有忠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分割财产时则照顾无过错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保证书放弃全部个人财产可能影响到生存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分割财产倾向保护无过错方较多,而声明“净身出户”的保证书要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较为困难。因此建议您给对方留有适当的财产或者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


以上便是本期的家事律师问答。简要总结,在遗嘱继承方面,《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应当有见证人在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缺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在夫妻关系方面,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权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如果大家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关注“致诚家事律师”,通过“法律咨询”菜单向我们提问,我们的家事律师团队会及时进行回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家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