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家事律师问答第二期 | 彩礼&婚前财产篇



上期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嘱继承及夫妻财产的一系列法律问答,一些网友通过后台反馈说很受益,希望继续推出其他领域的律师问答,本期我们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彩礼及夫妻婚前财产的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彩 礼


1. 未结婚登记,彩礼能否主张返还

Q:律师您好!我和对方了结婚酒席,但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现在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因夫妻关系不和,我想离婚。我婚前给了女方20万元彩礼钱,请问这笔钱会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我能否要回去?


A:1. 彩礼通常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的意思。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2.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因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当支持您返还彩礼钱的诉讼请求。


2. 已结婚登记,彩礼能否主张返还

Q:律师您好!我与女方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但由于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女方知道后就丢下家庭孩子,自己跑到外面打工去了。现在我想跟她离婚,想咨询一下结婚时我给她的16.8万元彩礼钱,可以要回来吗?


A: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因您已经和对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前两项条件。您可考虑以第三项“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为依据起诉,请求对方返还彩礼,但您需要向法院举证来证明支付彩礼确实导致生活困难,比如低保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等。



婚前财产


1. 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Q:律师您好!我打算和妻子离婚,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我母亲在我结婚前出钱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的名字,请问女方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吗?


A: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因此,根据该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您所居住的房产是婚前您母亲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上写有您一人的名字,一般会理解为您母亲只赠与您自己,故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该房屋产权。但是如果在婚后女方为房产装修等付出资金,女方有权要求适当的补偿。


2.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Q:律师您好!我和老伴有一套房产,前段时间老伴得病去世了,我想再婚,请问房产会不会成为再婚丈夫的财产?我的孩子是否有权干涉我再婚?


A: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您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您所有的一半房产以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再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不订立遗嘱,那么在您百年后,您的再婚丈夫有可能会以配偶身份,与您的子女、父母等人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您的遗产。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因此,您的孩子无权干涉老人的婚姻,建议您与孩子好好沟通,通过协议或立遗嘱的方式妥善处分婚前个人财产,争取您的再婚能够获得子女的认可和支持。


以上便是本期的家事律师问答。简单总结,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只有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婚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法院才会支持。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会因结婚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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