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灵活用工 职工企业实现双赢

疫情期间  灵活用工

职工企业  实现双赢

_
_
_


近期北京出台了三个政策文件,其中都出现了“灵活用工”这个名词,那么为什么政府会鼓励灵活用工,什么情况属于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呢?


政府为什么会鼓励灵活用工


     相信很多劳动者一定很困惑,为何北京不和上海、江苏等省市一样,延期至2月10日复工呢?疫情不是需要少出门吗?大量外地人员返京不是会加大疫情防控的难度吗?当然,单从疫情防控的角度,延期复工是最好的选择,但是根据现在疫情的发展情况,即使2月10日复工,依然不能保证不会对疫情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政府直接规定延期复工,就是视同休息日,那么劳动者无需工作,用人单位依然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可是在休息期间,单位是没有收入的,正常发放工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企业都陷入困局,那么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鼓励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方式,既能有助于疫情防控,也可以尽力减少企业损失,保证劳动者的正常工作生活。


_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灵活用工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除必需行业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2)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3)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_


对于单位灵活用工的操作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沟通,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岗位、用工方式、工作时间、薪酬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不要随意以停薪留职、单方降薪等方式处理问题。如果企业面临困境,与职工真诚沟通,共同寻找解决办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将协商内容明确下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注意既要有单位的公章,也需要有劳动者的签字。

(2)职工在家看护子女的,双方应履行必要的程序。作为职工,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应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比如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配偶单位上班证明等。作为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安排在家看护的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调班轮休。

(3)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施行“先休息再补班”的做法,符合当前形式。例如:受疫情影响,某企业不能复工,自2月3日起至2月29日期间的20个工作日都安排职工休息。这样,职工就会欠企业20个班。疫情结束后,5月至9月期间的20周,企业可以让职工每周补班一天,即每周劳动者工作6天休息1天,补班时每周连续工作6天,48个小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是关于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用工是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稳定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本文是在北京市政策的基础上,但是其他地区也可以参照适用。同时灵活用工在北京市的适用,也是在2020年2月3日之后,2月2日之前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不存在用工问题。



政策文件


1.2020年02月0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2.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3.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4.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小 结


最后笔者想对用人单位说,灵活用工的底限是不能违法;想对职工时,灵活用工的原则是诚实守信。只有双方携手努力,并肩前行,才能共度难关。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百名劳动法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