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事件对我国“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的警示

引言

韩国“N号房间”事件爆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还有16名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儿童色情信息的用户竟然多达26万人。案件让我们触目惊心!有人认为这是韩国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但根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国内一些网站存在大量与儿童有关的色情内容。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正式就新京报等媒体的举报做出反应,表示将严查相关网络。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在互联网已经将我们每个人、每个国家都紧密联系的时代,没有谁能够成为一座孤岛。我认为,韩国“N号房”事件,对我国如何预防及处理“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提出了警示。

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外通报称,芽苗论坛、次元公馆等均为境外网站,目前已不能访问。对可追查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具体线索正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取证追踪,如涉及境内的网站和人员,将依法严惩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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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上“儿童性剥削”问题关注不够


尽管我们总在强调儿童的参与权,但在关系儿童权利的很多问题上,儿童是被动的,以致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具体立法、政策、措施甚至概念,虽然是出于保护儿童的目的,但客观上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比如我国原来的“嫖宿幼女罪”、“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这些概念本身。

国际社会越来越形成共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这些概念构成对儿童的歧视。为此,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国际层面,普遍倡导用“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 or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取代“儿童色情制品/材料”(child pornography)。国际刑警组织特别强调,我们希望在听到“儿童色情”“婴儿色情”的提法时你们能感到尴尬。为什么?因为被拍摄成图片或者影像的那些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值得保护和尊重,虐待的危害性不应通过使用“色情”这样的词汇给降低了。当儿童被卷入的时候,这不是色情,它是虐待,是犯罪。诸如“婴儿色情”、“儿童色情”这样的词汇经常被罪犯使用,这些词汇不能成为执法部门、司法、公众和舆论合法使用的词汇。

在我国,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概念可能对儿童群体的伤害,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支付钱财,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的提法还非常普遍,立法和司法领域还很少讨论“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我们对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性剥削”相关问题的立法和执法情况还缺乏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预防和处理这类案件的效果。韩国“N号房”是“儿童性剥削”的一个典型案件,尽管发生在韩国,但需要我们从专业角度给以有效关注,以避免类似恶性案件在我国发生。为了避免对儿童群体污名化和便于理解,在这篇文章以及以后我们中心的工作中,将不再使用“儿童色情”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提法,而是使用“儿童性剥削”以及“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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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儿童性剥削”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巨大空白


“N号房”事件发生后,韩国在声讨围观的26万人。很多人讨论这些围观者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韩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构成犯罪。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拍摄、制作、分销、展示或持有一张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不雅图像或虚假图像是违法的,最高将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美国在司法实践及立法中也均对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进行了特殊规范。自1996年以来,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都会被定罪。2003年发布的《禁止奴役当代儿童的起诉救济和其他措施法》还规定,持有虚拟合成的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也构成犯罪。在我国,目前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专门保护儿童的立法,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还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这是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内容,这是重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所以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

另外,我国立法还没有规制 “儿童引诱”的问题。“儿童引诱”主要是指那些基于性目的引诱儿童的活动,目前这一问题在社交网络空间日益猖獗,所以大家往往只说“线上儿童引诱”。有关国际组织调研,截止2017年,全球至少有63个国家对此进行立法。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但世界很多国家打击以性活动为目的的引诱儿童的行为,认为“线上儿童引诱”并不强调侵害后果,是行为犯,目的是要最大限度预防更严重侵害后果的发生。我国当前对“线上儿童引诱”的立法还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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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社交网络中发生的“儿童性剥削”关注不够

传统上的“儿童性剥削”发生在线下,很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认识仍旧停留在这一阶段,认为只要在视线可及范围内管好孩子,就能有效避免遭受性侵害。但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早就已经改变了这种局面,当下越来越多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是发生在线上,尤其是发生在社交网络当中。换句话说,在社交网络中,儿童正面临越来越多性剥削的风险。

在韩国“N号房”中,就是典型的罪犯利用社交网络进行“性剥削”,具体来看,其作案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通过社交软件以及病毒网站或者招聘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第二个阶段以警察的名义恐吓或者以利益诱惑受害人提供更多个人信息;第三个阶段就是对受害人实施更多侵害,要求拍摄性剥削材料,线上猥亵,或者要求在线下与受害人见面,实施更严重的侵害。近些年来,我国也发生了一些通过社交网络对儿童猥亵的案件,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以招聘童星的名义诱使、威胁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案件,查明的被害女童就多达31人。类似案件已经多次发生,这足以警示我们要特别关注这一问题。

在蒋某某案件中,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但遗憾的是,对社交网络上内容的管控,目前还存在空白,这成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盲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在我国的社交网络中,有多少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有多少正在针对儿童的性引诱?父母是否了解这些情况以及如何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社交网络的平台如何强化自己的管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发生在自己平台上的这种侵害?政府如何加强监管和指导?在快速发展的社交网络空间,我们如何对儿童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面对社交网络技术及模式的快速变化,我们如何及时、有效的应对?这些都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是一个新的、巨大挑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音视频产品已经开发了青少年模式,很多热门游戏也接入了青少年保护功能,但在最可能发生“儿童性剥削”的网络社交平台,还缺乏这样专门针对儿童的保护模式以及功能。相对日新月异的社交网络,很多立法及执法人员、儿童保护人士的经验和知识都是滞后的,这导致了我们在应对“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方面的滞后。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尽快从战略上加强研究,及时弥补立法和政策的空白。比如,禁止持有、浏览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和“儿童引诱”并明确法律责任;明确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其开发未成年人保护特有模式以及功能;通过各种方式赋能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儿童。总之,我们应该尽快采取行动,在优化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环境的基础上,保障孩子们在互联网时代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