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


“养父”与年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是否构成犯罪?



这位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当时北京和山东警方都没有立案?我相信这位懂法律的公司高管一定会辩解,女孩已经14岁了,没有对女孩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女孩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当时警方也一定是这么认为的,所以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就没有立案。

但这种辩解是苍白无力的,当时没有立案也是明显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同意与否,都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与年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呢?比如本案,这种共同生活的“养父”与年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我们曾经就2009至2014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熟人作案739件,154件发生在校园内,98件由家庭成员实施。教师、父母、养父母等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这种特殊职责本来是要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但如果滥用,那就非常容易实施侵害。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案件一案中,我在接受中国教育报的采访时就提出,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情况下都是熟人作案。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母亲由于家里贫穷离家出走,13岁女孩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她被父亲多次强奸,后来怀孕,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案件被报道出来后,她仍然不敢说是父亲实施的侵害,经过胚胎鉴定后警方才确定了犯罪人。女童表示,自己曾经想报警,但是一想到是爸爸,想到一家人的生活都得靠父亲打工维持,因此就一直不敢报警。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就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了大量调研。我们提供了相关报告和研究资料,提出了很多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座谈会上,我明确提出要对这种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意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司法政策对解决上述我们讨论的问题给出了直接明确的答案。

该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该意见第9条规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孩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因为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并不象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件那样强调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种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无援的现实困境,这与针对成年女性强奸犯罪的调查取证方向应该是有重大区别的。所以针对这类案件,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更需要让案件尽快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需要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最后的司法裁决。

这条规定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而制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女孩不要受到性侵,尤其是那些身边熟人的性侵。  我曾经多次就上述条款的规定与基层司法人员、教育系统人员讨论,遗憾的是,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规定。上述司法政策通过近7年来,我也很少见到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案件,这个条款似乎休眠了一样。我希望,这位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的案件能够激活这个条款,以保护更多未成年女孩可以安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