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新议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社会法风险

▲ 2018年3月在北京举办“A20”关爱儿童峰会,来自全球20多个国家的20多位儿童保护组织负责人参与,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现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等领导现场致辞。


2020年五一期间,我写了《事关国家命脉的“国际追责”》一文,文章2.3万多字。今年五一期间,完成了这篇早就着手的2万多字文章。由于文章涉及领域众多,有些议题容易引起争议,不足、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拍砖指正。

□ 前言


社会法应当跳出传统社会保障法的局限,成为相对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成为全球治理的指路明灯。


社会法的本质是要遏制权力的滥用和资本的放肆,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人群的福祉,所以社会法的崛起和发展应当成为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最主要标志。


社会法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所以中国党和政府以及企业界就更应该重视社会法合规建设。


新时代中国所有企业都应当重视社会法合规建设,对于那些开展国际贸易、到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社会法合规建设就显得更为迫切。否则,不仅企业会面临更多风险、付出更多代价,也将影响中国以怎样的角色参与全球治理。


#01

社会法的定义

1、社会法的起源和在发达国家的发展

2、社会法在我国的发展

3、我对社会法的定义

#02

国际社会法运动的发展

1、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标准蓬勃发展

2、联合国持续推动“全球契约”计划

3、联合国推动“商业与人权”议题成为国际法的努力

4、世界银行的社会法合规影响了国际金融投融资标准

5、经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广泛的社会法合规

6、全球治理对企业ESG的关注

#03

境外社会法合规的重点领域

1、劳工权利保障问题

2、环境保护问题

3、反歧视问题

4、性别平等问题

5、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6、对宗教、原住民及当地文化的特别尊重

7、反腐败问题

8、数据安全与隐私权利保护问题

9、儿童保护问题

10、海外公益慈善问题

#04

中国企业境外经营

开展社会法合规的重大意义

1、中国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国际法发展的要求

3、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

4、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对中国企业的必然要求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本质要求

6、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

#05

我国对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的关注

1、国家明确提出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的要求

2、制定标准与指南为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提供指引

3、我国关注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发展趋势

#06

对我国社会法合规建设的几点建议

1、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学习和理解社会法

2、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法

3、对国际社会法发展趋势开展战略研究

4、企业加强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建设

5、培养专业人才

6、强化对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宣传普及


什么是社会法?为什么说开展社会法合规建设非常迫切?社会法合规应当聚焦哪些重点领域?党和政府为什么应当重视中国企业开展社会法合规的建设?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当前国际形势如此错综复杂的背景下研究这样一个全新的命题,不仅有意义,而且充满挑战。


我将那些保障以人的福祉为中心的法律称为社会法。以往我主要是通过依法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和推动立法政策改革的方式推动社会法的发展。20多年过去,我发现传统方法是必要的、有效的,但却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大企业的健康发展能给数以万计的人带去福祉,但一个大企业恶劣的工作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崩盘破产都可能给数以万计的人带去痛苦和伤害,应当看到,企业在社会法发展的过程中实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021年初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侵犯人权为理由对新疆棉花贸易进行打压,标志着对中国而言,人权议题将不再仅仅是政治议题,而在成为深刻影响经济发展的议题。记得在2017年我去日内瓦参加联合国会议,当时与中国驻日内瓦使团的一位同志交流时,他提醒我:应该研究联合国商业与人权的议程,联合国已经就商业与人权问题发布了指导规则,正在磋商商业与人权公约,但国内政府和企业对这个问题了解有限。2018年11月,我专程去日内瓦参加了三天联合国商业与人权的大会。这个议题背后既有出于国家利益博弈的斗争考量,也有企业必须关注的国际社会法运动对其提出的新要求。我以这个问题为例想要说明的是,国际社会有很多类似商业与人权这样的社会法最新发展议程,但遗憾的是,当前国内很多政府官员和企业家既不了解这种国际斗争形势的复杂性,也并不了解相关议题的基本理念和知识。这种局面是可怕的。


▲ 2018年11月,在日内瓦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论坛上,与时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署亚太局局长徐浩良先生交流。


要特别看到的是,当前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的巨变,中国经济必将与全球经济进行更深度的融合,关起门来搞发展没有出路。只有中国企业更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中国企业更有能力参与全球竞争,中华民族才能真正实现伟大复兴。政府官员以及企业家对国际社会法发展的背景、复杂形势以及知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有时就会犯下常识性的低级错误,严重时将给企业或者某些领域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我认为,开创一个新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领域——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建设对国家和很多企业来说都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我将从六个方面来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一、社会法的定义

什么是社会法?各国对社会法概念的理解有何差异?为什么要对社会法进行全新的诠释?如何理解社会法对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


1、社会法的起源和在发达国家的发展

人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权力为一小撮人所垄断,首先要保障的是那一小撮权贵的利益。伴随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资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形成新的统治阶级。但新的统治阶级仍是一小部分人,绝大多数劳动者仍旧生活在困苦中。


经济自由主义是工业革命以来西方经济的主流思想,但不论是早期的凯恩斯还是现代美国的桑德斯,都深刻认识到了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过于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了资本的放肆、贫富分化加剧以及社会道德的沦丧。所以凯恩斯强调在市场自由竞争基础上,政府要给予适当干预和监督,国家要发展社会福利;桑德斯反对诸多自由贸易协定,强调要给企业和富人加税、给中产和低收入人群减税,要大力发展社会福利。


伴随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运动的发展,为了解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存在的种种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法开始萌芽。社会法概念主要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了应对当时紧张的劳资关系,俾斯麦首相推动了以保障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立法。后来社会法的概念传入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英美国家一般称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或者“社会保障法” ( social security law ),主要指社会保障法或社会福利法。德国逐渐发展了相对发达的《社会法典》,其中不仅包括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还包括对儿童、残障人的特殊保护立法。


但总的来看,在欧美国家社会法还是一个相对小的概念,主要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这种概念的局限性影响了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发展。我所理解的社会法涵盖的内容要更加广泛。

▲ 2009年7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夫人柳淳泽来访。


2、社会法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在1949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从政治上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但由于缺乏财富的积累过程,国家经济落后,社会法并不发达。改革开放释放了市场经济的活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分化等问题也日益尖锐。如何从法律上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挑战。于是,社会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2001年,时任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法”,并在其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国官方的定义是:“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截止2020年底,根据国家对社会法的定义以及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情况,我国主要有社会法25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三是有关社会组织和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如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如果根据我对社会法的定义,全国人大已经颁布的社会法应当并不局限于上述25部法律,可以说,不论是官方的权威解释还是立法实践,我国社会法的概念都已经超越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社会法的范畴。

▲  2019年9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2届大会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儿童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的主题边会,受到新华社、澎湃等媒体报道。


3、我对社会法的定义

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法的定义也有过深入的研究,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余少祥研究员《社会法的界定与法律性质论析》一文详细介绍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法定义的四种主流观点:一是社会法无法清晰定义,不具有法律学上的地位和意义;二是社会法分为广义、中义、狭义等不同层次;三是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四是社会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专家学者对社会法定义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别,但可以看出,越来越多专家跳出了传统上对社会法只限于社会保障法的认识,认为那只是狭义的社会法;广义的社会法是与传统公法、私法相对应的“第三法域”,其内涵远远不仅是社会保障法。如董保华教授认为“社会法就是第三法域,第三法域就是社会法”;郑尚元教授认为,至少第三法域中的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经济法等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


在本文开篇我就提出,我将那些以人的福祉为中心的法律称为社会法。这个概念或许过于笼统。所谓社会,就是人与环境的关系总和,其基础就是人,所以我认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就是要保障人的福祉。


▲ 日内瓦万国宫广场上的“断椅”。1997年,为纪念“地雷议定书”的正式生效,著名艺术家丹尼尔·柏塞特代表国际残联创作了这一雕塑。警醒我们和平、生命、人类尊严的崇高价值。


首先,如何理解“人”呢?社会法要保障哪些人的福祉呢?我认为,在“物竞天择”的自然状态下,弱势人群往往只能受到欺诈、剥削,其福祉很难实现。社会法是人类制度文明的产物,是要约束一小部分人滥用国家和资本权力的法律,是要实现绝大多数人福祉的法律,是要保障那些弱势人群也能实现福祉的法律。所以从本质上说,社会法是指那些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福祉的法律。从这个特征出发,社会法首先就是指那些保障所有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其次就是保障特定弱势人群的法律,比如保障儿童、残障人、妇女、性少数群体、少数民族等权益的法律。只有这些法律发达了,普通消费者相对企业、普通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才能实现福祉和尊严,处于弱势状态的儿童、残障人、性少数群体等群体才能实现福祉和尊严。


其次,社会法以人的福祉为中心,但其保障对象又不仅仅是人本身。人生活在环境中,这种环境既有绿水青山的自然环境,也包括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没有好的环境,人类的福祉难以实现。所以,社会法不仅包括那些直接保障普通人民群众尤其是特定弱势人群的法律,也包括为了实现人的福祉要保障及优化环境的法律,这主要是指两类:首先,是指保障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法律,比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其次,是指那些保障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腐败法等法律。


最后,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人尤其是那些弱势人群的福祉呢?人类文明尤其是各种宗教,往往都倡导人们积德行善,所以古往今来都有捐助弱者、帮扶困者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是个别的,况且也往往都是直接的帮扶。十九世纪末以来,现代慈善事业逐渐发展起来。现代慈善事业不再强调直接向贫困者捐助,认为那会导致被捐助者的懒惰、贪婪和不劳而获,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所以强调成立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聘请专业人员管理慈善资金、创新开展慈善项目。随着发展,慈善事业也不再局限于直接帮扶弱势人群,而是开始关注平等、环保等关系到弱势人群福祉的社会及自然环境问题。相比第一部门的政府、第二部门的企业,被称为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起来。不仅很多富人捐助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政府也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项目。非营利组织开始成为连接政府、富人以及弱势人群的纽带,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推动了社会的共同治理和共同发展,成为全球以及国家现代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立法对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支持,激励、引导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这样来看,社会法当然还应该包括那些关于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立法。由于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成为现代社会实现弱势人群福祉的重要方式,因此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关于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立法的质量,往往体现着现代社会法发展的程度。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社会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人群福祉而制定的法律,这既包括那些直接保障他们福祉的法律,也包括为了实现他们的福祉要优化自然以及社会环境、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以及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


社会法的崛起和发展是人类制度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所谓人类文明,不应是指那些所谓发达的科技、宏大高耸的建筑和堆金叠玉般的财富,而应该是指人类相对动物世界,在多大程度上克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让绝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状态的人过上幸福的生活。如果一种政治制度,只是保障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也就是权力和资本可以放纵,绝大多数普通人只能处于被剥削的境地,那不论冠以怎样华丽的名称,这种制度都是丛林法则在人类社会的延续,是非正义的、是不文明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论东方和西方,都有一些先贤憧憬过美好的理想国,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理想国很难出现。社会法是从法律制度上通过约束权力和资本的放肆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以实现最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人的福祉,这是人类社会探索和发展出的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文明。


二、国际社会法运动的发展

社会法不仅是国内法,在某种程度上,当前国际社会法运动对国内社会法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挑战,这是我们各个国家的立法和政府官员、企业家都必须看到的。


1、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标准蓬勃发展

为了推动跨国公司更关注人的福祉,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标准蓬勃发展。这种源自民间的倡导行动,受到很多跨国公司的高度关注。SA8000是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标准,1997年由欧美企业发起,设在伦敦和纽约的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负责该标准的维护和推广,其主要强调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具体强调了九个方面: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在1994年推出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1996年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这两个标准都是企业要主动申请的认证标准。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借鉴上述两个认证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这个标准用社会责任(SR)代替了企业社会责任(CSR),也就是说范围扩展到适用所有类型的组织,不仅要包括企业,也包括其他各种组织。ISO26000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七个领域。


2、联合国持续推动“全球契约”计划

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倡议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等四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安南向全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即“全球契约”。“全球契约”目的是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市场。目前,这一倡议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中国也设有办公室,根据国家安排,中国办公室设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

▲ “全球契约”中国网络成立大会。图/全球契约中国网络官方网站


3、联合国推动“商业与人权”议题成为国际法的努力

人权本来是美好的,但由于这个概念背后掺杂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双标或者多重标准问题突出,以致斗争和互相指责阻碍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原来西方一些国家主要针对中国政府,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人权领域的斗争与争议也必将影响到经济领域,很多中国企业也必将面临人权领域的很多问题。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纲领性文件反映了二战后人类社会思考的成果,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目前联合国主要有九个核心的人权公约,分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及三个相关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基于上述九个人权公约建立了十个主要的人权条约机构。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这一改革提升了人权理事会的地位,尽管没有成为与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平行的机构,但其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当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大会。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万国宫召开。图/Elma Okic


随着跨国公司的影响逐渐扩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商业与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准了“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26/9号决议,成立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谈判拟订“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相关磋商开始紧锣密鼓展开,这是近十多年来联合国人权领域唯一的法律文书谈判,受到各国关注。2018年10月,“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与人权”法律文书政府间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工作组主席(厄瓜多尔)在前三次会议基础上推出法律文书“零案文”,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商业与人权”的治理由“软法(指导原则)”向“硬法(公约)”方向又迈出了关键一步。各方就零案文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中国代表团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4、世界银行的社会法合规影响了国际金融标准

世界银行发布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 指南)是阐述一般性和具体行业的良好国际行业惯例的技术参考文件。国际金融公司(IFC)使用《EHS 指南》作为项目评估过程中的信息技术来源。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制定了《政策与绩效标准》,2012年1月又发布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希望通过推广这个标准,来对会员国和客户的投融资行为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尽管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由于世界银行集团在国际发展领域的影响力,客观上使这个标准发展为一种国际惯例,被越来越多的银行和客户所遵守。《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描述国际金融公司有关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的承诺、作用和责任,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1、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估和管理;2、劳工和工作条件;3、资源效率和污染防治;4、社区健康、安全和治安;5、土地征用和非自愿迁移;6、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7、土著居民;8、文化遗产。


世界银行发布了专门的《诚信合规指引》,对参加其投标竞标的企业存在腐败、欺诈时实施制裁。陈瑞华教授2019年在《中国律师》杂志发表的《湖南建工的合规体系》文章中介绍:世界银行与亚洲发展银行等其他四家银行签署了《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只要受到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取消资格一年以上的制裁,其他缔约银行也会跟进同样的制裁措施。因为制裁给湖南建工集团带来重大影响,该集团痛下决心、发展出相对成熟的合规管理体系。截止2019年9月,我国共有44家大型企业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连带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受到制裁的企业达到827家。但陈瑞华教授这篇文章以及我国多家企业受到制裁的现象并未引起中国相关公司足够的重视,2019年以来又有多家中国公司受到该银行的制裁。


5、经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广泛的社会法合规

经合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此后经历五次更新修改,最近一次是2011,包括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以及另外8个非成员国共同通过,后来加入国家发展到49个国家。在《准则》序言开篇就提出,“这些准则提出了在全球背景下开展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并且符合适用法律及国际公认标准的自愿原则和标准。《准则》是唯一经过多边商定,并且各国政府承诺推广的综合性负责任商业行为守则。”经过修订,《准则》提出的建议分为11章,确立了多个领域的商业行为原则和标准,如环境、就业与劳工关系、人权、信息公开、反腐败、消费者权益、科技、竞争及税收。《准则》还建立了执行机制,截至2021年4月,所有49个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联络点。


6、全球治理对企业ESG的关注

传统上对企业评价主要关注的是其财务指标,但这种局面正在改变,国际社会越来越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非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优劣,即通常所说的Environmental(环境保护)、Social(社会责任)、Governance(公司治理)(“ESG”)三项指标。据全球可持续发展投资联盟(GSIA)统计,约1/2的欧洲资产管理机构和约1/4美国资产管理机构开始在投资决策中考虑ESG因素。相较于传统的投资策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项指标被纳入投资决策中,以期能长期带来更高的回报。其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2019年,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的全球资产管理总额就超过18万亿美元。

▲ 2018年11月,参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论坛,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工商业与人权”专家组成员对话交流。


要总结的是,从关注范围上看,所有的相关标准都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其中SA8000主要就是关注劳动权益,全球契约、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ISO26000也都强调劳动权利的保障。全球契约、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ISO26000、《跨国企业准则》都强调企业在人权保障中的责任。全球契约、ISO26000、《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跨国企业准则》关注的范围显然更加广泛,还关注了反腐败、消费者权利的保障、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尽管上述标准、契约、准则还并不具备国际法的特征,但一是商业与人权的议程正在朝着国际法的方向发展;二是上述标准、契约、准则已经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广泛认可,企业是否尊重这些标准、契约、准则将影响到企业的声誉以及发展;三是很多国家已经将上述国际标准、契约、准则转化为国内立法;四是因为违反上述规则很多企业付出了代价。所以要看到的现实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想要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具有竞争力,就难以无视上述规则,如果一个企业想要在全球竞争中获得尊重和发展,就难以无视上述规则。


三、境外社会法合规的重点领域

社会法包括的内容是如此的广泛,社会法关注的重点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变化,但在当前这个时代,我认为企业到境外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重视以下社会法问题。


1、劳工权利保障问题

劳工问题一直是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最大风险来源之一,其中既包括中国传统劳资关系在陌生环境中引发的棘手问题,也包括中国企业与当地员工因政策法规和文化环境不同而产生的误解、摩擦和冲突。例如2017年美国塞班岛的四家中国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因非法使用劳工、工伤、拖欠工资等问题承担了一系列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支付数千万美元罚款和赔偿金,甚至触发一场外交危机;2011年,南非多家中国纺织工厂因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遭受数百万人民币罚单。实际上,国际劳工标准已经相当成熟,跨国企业在该领域需遵循的原则清楚明确,各大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可参照标准也非常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其中在国际劳工组织牵头制定的公约层面,最核心的8项分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第9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从企业微观治理角度而言,同样有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经合组织等机构专门制定的详尽的国际劳工标准,甚至是以国别和产业为基础的细化规则。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要注意很多基本问题,比如应当定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扣减工资,解雇裁员时应当事先充分规划和沟通,在聘用、报酬、工作场所和环境、培训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得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进行歧视。


2、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海外投资和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但与此相伴而生的却是西方一些媒体指责中国企业的“环境威胁论”。由于中国海外项目中较为集中于采矿、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等易于产生污染的行业与领域,因此,海外中资企业就不光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注重保护东道国的生态环境,以实现我国海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的长远健康发展。国外有案例证明,企业违反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严重后果。2015年,大众汽车公司被曝光在接受废气监测时造假。其柴油车排放的废气明明是美国法律规定的40倍,大众却作弊逃过了政府检测,卖出了至少一千万台废气超标的车辆。因为这个丑闻,大众不到数日股票就跳水1/3,公司被美国政府罚款,被美国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被欧盟以及各成员国罚款,美国CEO不仅下台还被起诉诈骗。直到今天各种诉讼还在继续,大众已经付出了至少340亿美元的经济代价。

▲ 2018年3月,大量因废气超标而需要被召回的大众汽车堆放在芝加哥国际机场。


在环境保护合规方面,有大量公约在防止有机物污染、海洋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已经发生的各种案例,中国企业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污染/废弃物排放;(2)生产有毒有害产品;(3)塑料制品污染;(4)农药污染;(5)生物多样性保护;(6)海洋环境保护;(7)水资源保护;(8)森林资源保护;(9)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10)碳排放与气候变化;(11)世界自然遗产保护;(12)环境影响评价;(13)绿色供应链管理;(14)企业因所收购公司的环境纠纷而受影响;(15)金融机构因资助污染产业而受到追责。


3、反歧视问题

歧视可能出现在工商业领域的各生产经营环节中,如果企业缺乏反歧视意识,做出歧视行为,则可能面对严重的舆论危机,卷入耗时耗力的司法程序,造成经济和社会资本的损失。2017年,中国某建设集团强制乌干达当地员工接受HIV检测,并辞退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员工,其中一名员工尚处于哺乳期。随后,两名原告将该集团起诉至乌干达高等法院,要求赔偿4亿乌干达先令(约合11万美元),成为乌干达第二大HIV歧视诉讼。2018年,由中国公司承包、负责运营的蒙巴萨-内罗毕铁路(Madaraka Express)项目受到舆论关注,肯尼亚员工获得的工资比中国同事少75%,不能和中国员工同桌吃饭,肯尼亚舆论认为对当地人存在歧视。2018年9月,肯尼亚一家公司的中国高管因为在私下谈话中辱骂肯尼亚人被驱逐出境。CNN、BBC、纽约时报等媒体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着舆论的发酵,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发言人出面接受采访安抚公众情绪,有关中国公司也发表了道歉声明,并关停了当地的工厂。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标准都明确强调反对歧视,但我国很多企业对此还缺乏基本常识。


4、性别平等问题

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高度敏感的社会话题。从性别平等的视角,至少有两三个话题最为敏感:一是对性少数群体的尊重和权利保障问题,LGBT是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Transgender)首字母的简称,但这个群体的含义有时更为广泛,还包括酷儿(Queer)、间性人(Intersex)、无性恋(Asexual)等群体;二是对女性的尊重和保障,对女性的性侵及性骚扰容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企业以及相关人士也往往会为此付出高昂代价。2018年一家国际人权组织对阿里、腾讯、百度等中国公司的招聘广告提出批评,指责这些广告歧视女性,后来这些公司都公开表态,承认存在缺陷,表示会积极改进。高管利用地位优势骚扰女性的问题更是受到关注,美国著名的福克斯电视台近些年因高管和主持人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指责,帮助默多克执掌公司20多年的董事长和一位著名节目主持人都辞职,公司和当事人都支付了巨额赔偿。

▲ 2018年,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访华,与多个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代表进行会谈,强调必须将性别平等、妇女的权益置于全球发展议程的中心。


5、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

消费者是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最终的使用者,他们的权利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一个符合社会法规范的企业,也必须是一个能够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消费者保护涉及产品安全、信息公开、欺诈、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投诉与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跨国公司的产业链长,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消费者群体更加广泛和多元,而违反消费者保护规定所引发的后果也相当严重,不仅可能被当地执法机构处罚,还可能给企业带来长达数年、索赔金额巨大的集体诉讼。


6、对宗教、原住民及当地文化的特别尊重

宗教、原住民和文化构成当地族群独特的社会环境,海外投资企业作为外来者,寻求合适的融入之道是谋求其长久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对这个问题缺乏基本的敏感,有时容易引发大的冲突。例如,中国某公司在海外宴请时,不知客人中的印度教政要忌食牛肉,因上的菜中有牛肉而引发对方不满。很多主要国际公约特别强调了对宗教、原住民及当地文化的特别尊重,联合国还专门发布了《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联合国少数群体宣言》、《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等。对原住民、宗教、文化特别尊重的风险点包括多方面,比如对宗教的尊重,尽量避免侵害原住民权益,包括在土地资源、居住环境、工作机会等方面的权益,尊重文化的独特性、交流、融合以及企业内文化氛围营造等。


7、反腐败问题

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公平正义,阻碍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是全球治理的重点领域。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增多,腐败行为也呈现跨国特征。联合国、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机构开始大力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近十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上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反腐败规则的认知不足,在境外遭受的反腐败执法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商业贿赂行为是中国企业在境外遭受执法的首要原因。2019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打击的腐败案件中,有50%的案件涉及中国。企业“走出去”应当了解的反腐败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际组织制定的反腐败公约,区域性的法律法规和各个国家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法领域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全面的国际法律,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承诺全面履行义务、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在区域性法律和各国法律的层面上,重点法律法规包括《OECD反腐公约》、《OECD跨国企业指导原则》、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的《2010年反腐败法案》等。国际社会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仅仅限于赤裸裸的钱权交易,更是要求企业在慈善捐赠和政治捐款、交易与并购、第三方涉嫌商业贿赂等方面做到合规。很多中国企业对这些领域感到陌生,合规意识淡漠,以致面临责任人坐牢、单位被罚款等风险。


8、数据安全与隐私权利保护问题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新科技的发展,数据安全与隐私权利逐渐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关注的战略焦点,其涉及国家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利益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的三方平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问题是国际人权公约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公约或者规定,例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韩国的《振兴信息与通讯网络的利用与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出台或修订与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影响面波及全球数据安全领域而备受跨国公司关注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企业的数字化、自动化转型使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不再局限于互联网公司,还迅速扩展至传统产业并渗透到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等各方面,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包括:处理雇员和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数据共享、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政策、文件、程序和影响评估等。


9、儿童保护问题

儿童因其脆弱而受到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立法的特殊保护。联合国专门制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公约以及议定书,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在六月一日生效,这次修订对父母、学校、政府、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很多具体明确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儿童保护是一个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法议题。比如,国际以及很多国家的社会法都高度关注童工问题,使用童工将引发严重后果;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关注各国关于主要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等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有特殊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互联网行业在内容、产品以及服务等方面都担负着更重的儿童保护职责;针对儿童的性虐待以及性剥削是国际儿童保护领域高度敏感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哪怕持有一张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都会构成犯罪,要严格约束企业员工参与到相关违法犯罪中。

▲ 联合国将2021年设为“消除童工现象国际年”。目前,全世界仍有1.52亿童工。


10、海外公益慈善的问题

企业到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注意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的风险。一是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二是要注意所在国对捐赠的法律限制。很多国家就捐赠有特别的规定:有些是限制对竞选活动的捐赠,认为是干预该国选举,有些是禁止以捐赠的方式贿赂政治人物。三是要善于与当地非营利组织沟通和交流。我国在海外因环境污染、劳工权利等问题引发的当地抗议,往往都是当地社会组织发起。企业境外经营如何参与当地公益慈善事业、如何与当地非营利组织打交道,这对很多中资企业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社会法到底应该包括哪些重点领域?这必将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强调了上述十个问题,但这十个问题并不全面。比如,当前疫情还在很多国家泛滥,有关健康与公共卫生的立法严重影响人的福祉;互联网快速发展,有些互联网平台过于强大,容易对中小企业以及公民权利构成威胁。我认为这些问题都应该属于社会法关注的范畴。即使上述我所强调的十个重点领域,其实也还存在内容交叉等问题。比如,反腐败属于典型的刑事法律合规内容,是否能够包含到社会法合规领域?劳工、歧视、性别、儿童等问题属于典型的人权议题,但人权议题包括的内容显然更加广泛,有专家建议应当将人权合规作为一个单独的领域。为什么要把儿童保护单列而并未特别强调对妇女、残障人、性少数群体的特别保护?这不仅是因为我多年来主要研究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关键是我认为儿童保护特别重要。劳工权利中包含反歧视的内容,性别歧视本身就是反歧视的主要内容,但我认为反歧视以及性别问题内容重要而丰富,所以单独列出来阐述。上述这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都存在,但这种争议从研究视角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可以加深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从企业合规建设的角度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企业要解决的是合规建设的具体问题。


四、中国企业境外经营

开展社会法合规的重大意义

为什么企业境外经营要开展社会法合规建设呢?企业境外经营开展社会法合规建设对企业和国家发展都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呢?

▲ 2009年,新西兰前总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海伦·克拉克到访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双方展开深入对话。


1、中国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企业家而言,那种藐视规则、唯利是图的观念是可怕的,那种只重视政治以及商业规则、忽视甚至无视社会法规则的认识也是危险的。多年过去,2008年三氯氰胺奶粉事件仍然应该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警钟,由于生产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最终断送了一家大型企业。一些中国企业在到其他国家开展经营活动时,由于不懂或者藐视基本的社会法规则,给自身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有些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3年左右,美国是8年左右,日本是12年左右,平均寿命明显低于发达国家。造成企业“短命”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规矩意识。缺乏合规意识不仅在国内将面临各种风险,到国外就会面临更多风险。


2、国际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法的发展正面临着一个更加复杂的局面。新冠疫情将对当前全球治理以及国际法发展带来巨大冲击,由于疫情发展仍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所以这种影响的结果仍旧难以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尽管美国强调尊重国际法,但美国仍将奉行例外主义,这将导致美国很多时候处于一种积极利用与消极对待国际法的矛盾状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于理念、利益以及实力的结构性矛盾也将冲击国际法的权威。国际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现实的挑战。但另一方面,虽然疫情从地理空间限制甚至隔离了国际交流,但人类社会也充分认识到了彼此之间命运的休戚与共;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必将导致很多传统上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争议转化为国际法问题,人类社会对国际法的需求将更为现实和迫切;不仅国际性司法裁判机制趋于加强,越来越多的条约规定了以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程序,联合国很多人权机制也在逐步扩权,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强化国际法发展的努力和成效。


一个让人警醒的案件是:2013年,孟加拉国一处大厦倒塌,多家成衣制造厂被掩埋,1100多位工人丧生,这些工厂多是国际服装公司的供应商,然而国际公司明知工厂条件恶劣却不改善。事后,两家国际工会要求国际公司承担责任,并与全球200多个服装品牌和零售商签署了《孟加拉国消防与建筑安全协议》,这份协议显然不是国际法,所以相关国际品牌公司并未重视,当地工厂条件仍未显著改善,于是在2016年两家国际工会根据这份协议提起仲裁。这是国际上首次根据一份商业与人权协议而提起的仲裁。通过仲裁,国际品牌公司被迫付款改造150个孟加拉的工厂,支付至少230万美元的和解金。这个案例表明一个新的现象是,如果国际组织与企业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有关国际组织可能根据该协议向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所以,尽管存在消极和积极的因素,但国际法仍旧在发展中,国际法的这种发展不仅将对国家利益产生更多影响,也将对保障公民权利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视角出发,这些公司要意识到国际法发展可能对自身经营带来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3、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必然要求

尽管在欧美国家社会法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法,我所定义的社会法内容广泛,但欧美国家普遍对我所定义中社会法的大量内容制定了严格的国内立法。所以,有些行为在我国是道德问题,违反了也就是受到谴责,但在欧美国家可能就是法律问题,违反了就要受到严厉的追究。换句话说,越来多的只具有软法性质的国际社会法,正在欧美国家变成国内法。比如,美国对大众公司尾气超标给予巨额罚款,其依据就是1963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法国空客公司因在全球各地贿赂政府官员,向法、美、英政府支付了39亿美元罚款,依据也都是这几个国家的本国法律。


尽管联合国仍然还在就“商业与人权”的议题进行磋商,但人权议题已经越来越多地转化为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2017年法国通过立法,要求在法国拥有5000名以上员工或在全球拥有1万名以上员工的公司,必须制定、披露和执行一项特殊的计划,以识别风险,防止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包商的业务直接或间接导致严重侵犯人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德国计划于2021年9月通过《供应链法》草案,要求规模较大的公司承担供应链中的人权责任。美国、挪威、瑞士、芬兰、欧盟也都正在制定相应法律,围绕企业在社会法合规领域的尽职调查义务开展立法工作。


要看到,很多发达国家对待企业合规责任的趋势是逐渐把道德号召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运用法律来强制执行企业的社会法责任,而不再局限于鼓励企业对道德、人权、社会和环境责任进行披露和承诺。中国企业如果不了解这些国家关于社会法的相应规范,就完全可能在不懂的情况下因为违法而受到追究。


4、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对中国企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种变化背后也存在着我们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以及相应规范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改革开放早期,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还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但到了2008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7年党的十九大宣布我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法快速发展,这都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果说在国家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的时代,企业有些违法违规还有情可原的话,在法律体系日渐健全的新时代,企业如果藐视法律、公然违反法律,那就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企业不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员工集体利益、不能为了企业眼前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循市场法,也要比任何国家的企业都更尊重和强调社会法。


6、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

中华文明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文明强调修身,道家强调持有三宝,“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儒家强调仁义礼智信和自省,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修身意在克服人作为一种生物固有的放纵自私的本性,追求仁爱、简朴、谦逊的人类文明;中华文明强调民众福祉,“民为贵君为轻”,诗人杜甫在所住茅草屋被大风吹破的悲惨境遇下还关心“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北宋著名学者张载那流传近千年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更是激励了多少中华儿女的豪情;中华文明强调“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遗憾的是,近代以来中华文明的价值被忽视甚至曲解,古代社会腐朽没落的内容被放大,西方文化中自私、放纵、贪婪的一面大行其道,中国有些企业也在这种时代的大潮中迷失方向,不择手段谋取利益、肆意妄为挥霍财富,以致国内外有些人将中国企业文化归结为“暴发户”文化。社会法体现的是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中华文明的确认和保障。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模范遵守社会法,是践行中华文明的体现,不仅能将中华文明发扬光大,也能切实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

▲ 2018年11月,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加“改革开放40年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人权事业进步”的主题边会。


五、我国对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的关注

我国日益重视企业在国内外的合规建设。在国内,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深圳市宝安区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今年将扩大范围至10个省份上百家检察院。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可以免于处罚、承诺建立合规制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推动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为促进企业合规开辟了新的路径。国家税务部门作了“首违不罚”的合规尝试,中国证监会作了行政和解的合规探索,很多部门还制定了专门的合规制度。由于企业境外违规违法对企业自身甚至国家利益都会带来严重损害,所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建设。


1、国家明确提出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要求

自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构想,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之后,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企业在境外的合规经营,并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2013年,环保部和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2014年,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8年,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这些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提出了法律要求,例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此外,也为企业在境外经营时履行社会法合规义务设立了国家层面的实施机制,并为企业违反社会法合规义务设立了处罚机制。例如,《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2017)第13条要求企业报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安全保护制度情况等。根据该办法第21条,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其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2、制定标准与指南为企业境外社会法合规提供指引

为了能给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真正落实企业社会法合规的法律要求,我国也已经开发了一些初步的标准和指南。例如,商务部开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针对174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文化,提出在保障劳工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尊重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社会法合规建议。


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发布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前者基础上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后者明确了合规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对企业合规管理的方针、范围、架构、程序等提出了比较全面和精细的建议,以期帮助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此外,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也针对具体行业的境外经营制定了相关指引。例如,2012年,商务部指导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编制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正式发布,是首部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自愿性社会责任标准。2018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了《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中国纺织服装行业负责任海外投资指引》,这些行业指引都推动了相关企业更加重视境外经营的社会法合规建设。


3、我国关注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关注越来越高。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法律约束力正在加大。企业境外经营的社会法合规从一种鼓励和倡议,变成了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并且可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2013年,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仅对企业发出了倡议:“倡导企业在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过程中,尊重东道国社区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保障劳工合法权益,为周边地区居民提供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环境和社区协调发展,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开展合作。”而此后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7)等,都要求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2017)则要求企业报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具体内容上看,社会法合规的领域、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从早期的反腐败、反洗钱、环境资源保护等单个领域合规,到现在要求企业在保护劳工权利、保护数据和隐私、尊重当地宗教和文化习俗等多个社会责任领域进行全方位的合规。而且,政府和企业也逐渐意识到,社会法合规的内容不仅仅包括遵守外部的法律规则和社会责任。要真正做到社会法合规,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对此,《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8)提出了企业合规管理的“全面性原则”,即企业的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境外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体现于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


当然,将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从书面的法律规定、标准指引,落实到行动上的改变与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指引还比较笼统,需要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才能便于企业全面认识和有效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次,各方主体对社会法合规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对不合格的社会法合规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只有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深刻意识到在海外投资中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才能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六、对中国社会法合规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丁开杰等人翻译的《慈善资本主义》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让人印象深刻,一百多年前,有人对石油大亨洛克菲勒说,“你的财富像雪球一样不断积累!你把财富捐出去的速度必须要比它增长的速度更快!否则,你,你的孩子,你的孩子的孩子都会被这些财富压垮。”洛克菲勒被这句话震撼,开始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希望这段话不仅对中国的企业家们有启发,也能对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有启发。社会法合规建设不是普通人对企业家的“道德绑架”,而是拥有权力和巨大资源的国家和企业家要想清楚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从推进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建设的角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1、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学习和理解社会法

    当前疫情仍在很多国家肆虐,短期内甚至无法看到完全遏制这种疫情的希望,这是让人沮丧的;在疫情给人类社会带来普遍灾难的时候,人类并未更加团结,相反甚至加深了隔阂与仇恨,这是更让人沮丧的。人类社会不仅面临着疫情的冲击,还面临着贫富差距、物种灭绝、气候恶化、恐怖主义等多种共同的威胁。习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所做的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今天来看,更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人类社会要应对共同的挑战,企业家们也要关注普通人尤其是弱势人群的福祉。人类的命运休戚与共,中国党和政府要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推动社会法发展的典范;中国的企业家们要秉承中华文明的美德,成为遵守社会法的典范,成为在国际社会弘扬人类文明的典范,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根基。


2、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法

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是新时代对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传统上对企业的监管,总体情况是平时放任、疏于监督,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简单粗暴,有些处罚很轻并未起到震慑的作用,有些处罚很重导致企业失去活力甚至就此死掉。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一部《企业合规管理法》,依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不仅要对企业内部合规的机制作出明确要求,也要建立起明确的合规奖励机制。对于那些依法建立起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即使因为疏忽或者有些员工行为导致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的,也要从宽处理;对那些无视合规管理的要求或者敷衍塞责、应付差事的企业,在其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要严肃处理,并同时监督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从而在根源上督促、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对国际社会法发展趋势开展战略研究

当前我国对社会法在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发展趋势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了解就无法尽到有效的注意义务,因为不了解就更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这都导致企业到海外开展经营活动时面临大量不确定的风险。国家以及一些跨国经营的企业要主动对国际社会法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要首先做到了解国际社会就相关社会法的要求和关注,要具体研究相关国家社会法的具体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国家以及相关企业的对策。

▲  2018年初作者发表的《走进联合国》,记录了中国社会组织首次全程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历程,为更多企业、社会组织了解联合国人权机制提供了参考。


4、企业加强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建设

2018年中兴事件促使中国企业家认真思考合规建设。在支付10亿美元天价罚款基础上,中兴公司还要接受美国派驻的特别合规协调员和合规监察官,承受为期10年的出口合规计划重建和运行监控。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法学专家开始大声疾呼,中国企业要重视自身的合规建设。应当说,近几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建设,但在其合规建设的内容中,社会法显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甚至是空白,有些企业甚至从未听说商业与人权、全球契约等基本概念。所以建议,所有企业尤其是那些要到境外开展经营的企业,尽快开展社会法合规建设,以避免犯下常识性错误。


5、培养专业人才

社会法是相对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其优势是可以推进国家善治和实现公民权利,更好实现人的福祉,劣势是不但没有公法规范的公共权力和私法规范的私人财富,有时还因为触碰公共权力和私人财富而变得敏感、脆弱,所以很难吸引、培养出优秀的人才。中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中国要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全球治理形势,但当前我国具有国际视野和实践经验的社会法人才是非常匮乏的。所以建议国家和企业都加强对这类人才培养的力度,以更好地为国家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6、强化对企业境外经营社会法合规的宣传普及

中国与境外的舆论场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导致中国企业家到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时作出错误的决策。要通过商会等企业平台,加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以及所有员工开展培训工作,让更多中国企业家了解国际社会以及相关国家关注的社会法重点,以提升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中国企业家了解国际社会法的常识,依法依规严格要求自己以及企业的经营,不仅将树立企业良好国际形象,也将树立起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 后记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社会法合规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如此的重要,欢迎大家关注;社会法合规的问题是如此的复杂,尽管我有几位同事参与了这项研究,分担了我的部分压力,但这项研究还只是初级阶段,所以欢迎大家拍砖指正。让人充满希望的是,人类社会的任何问题,只要有人关注了、研究了、推动了,相信就会朝着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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