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3.15:用户权利的提出

今天是2023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整个社会都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的今天,我想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平台企业的用户权利。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迈入数字时代,元宇宙以及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ChatGPT标志着数字时代正在以超过我们想象的程度快速发展。在这个全新的时代,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在成为平台企业的用户,我们的权利都在不同程度受到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影响甚至侵害。这是一种“温水煮青蛙”的状态,我们每个用户都是在逐渐地、自愿甚至快乐地接受着权利受到影响甚至侵害的现实。我很快会出版一本新书《数字时代的社会法》,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全面的讨论。由于今天是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我想就这个问题先谈六个观点。


一、数字时代一个颠覆性的变化就是数字权力的崛起


大型平台企业富可敌国,根据福布斯2022年5月公布的数据,仅仅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和微软(GAFAM)5家大型平台企业的市值就超过8.2万亿美元,超过意大利、加拿大、韩国、俄罗斯四个大国2021年GDP的总和。与以往任何历史阶段不同,数字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权力形式:数字权力。不仅国家拥有数字权力,大型平台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摄取了部分国家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也拥有了强大的数字权力,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地改变了权力结构。脸书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历史上没有一位国王像马克·扎克伯格那样强大。”“世界历史上没有一位国王是20亿人口的统治者,但马克·扎克伯格是。”大型平台企业利用数字权力,正在深刻影响甚至颠覆着传统的政治运作、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以及人们工作与生活的模式。

脸书公司全球规划负责人本尼·托马斯接受采访时表示,脸书公司像一个国家一样强大,需要拆分。在他看来,“历史上没有一位国王像马克·扎克伯格那样强大。”



二、用户与平台企业的关系不同于传统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是传统的消费者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但平台企业的用户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中小企业,比如在很多网络销售类平台上的商户。二是传统法律主要保护生活消费,但平台企业的用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仅是为了生活消费,有些涉及到提供劳务,涉及到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有些明显是企业经营性行为。三是传统消费者保护强调“消费”,也就是通过“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才能获得关于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但平台企业的用户看似并未进行任何消费,甚至是平台企业为用户提供了大量免费的有用信息而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四是传统消费者和经营者本质上还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营者构成行业垄断,对消费者的影响终究是有限的。但平台企业掌控了数字权力,不仅单方制定了平台的规则、对用户进行管理,还掌握了用户的大量数据,通过综合画像、信息茧房等策略对用户进行深刻的影响甚至控制,所以两者之间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演化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用户与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存在明显差别


研究用户权利,关键是两个视角。一是消费者权利的视角,比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安全保障、知情、选择、公平交易、获得赔偿、成立维权组织、获得知识、信息受到保护、监督共十项权利,用户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二是公民权利的视角,鉴于平台企业拥有了数字权力,用户相对平台企业而言处于一种被管理的地位,为此用户还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公民权利。比如,享有不受歧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人格权利,享有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享有被公平、正当对待的权利,用户的数据权利等等。要特别思考的是,平台企业对用户管理的权力基础是什么?如何确定这种权力的标准?平台企业以怎样的程序行使这些权力?在用户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当前数字时代全新的命题。特朗普在任总统期间,账号被关闭,也只能表示愤怒,那普通用户在受到禁言甚至账号被关闭的时候,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可以说全世界都尚未解决这个问题。


四、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数字时代,如何维护用户权利应该成为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


截至 2021年12月,全球上网人口达到49亿,大约占全球人口的63%;我国网民规模超过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我们每天使用微信、百度等平台的产品或服务,都成为平台企业的用户。那么平台企业的用户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用户权利内容以及维权方式与传统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区别?不同时代人民利益有着不同的重点和表现方式,传统工业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制度已经不能有效解决数字时代用户权利保护的新问题。所以创新发展用户权利保障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制度,就应该成为数字时代法治变革的重要内容。


五、全球对平台企业用户权利的研究和立法都是滞后的


用户权利保护是数字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全新命题。不仅世界各国缺乏对此全面综合的立法,梳理国内外的各种学术研究文章及报告,也并未发现有人专门研究数字时代消费者与用户的区别。在国外的各种官方报告中,目前也并未区分“消费者(Consumer)”及“用户(User)”,两个概念也往往是混用。在欧洲议会“科学技术未来小组”(Panel for the Futur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于2021年发布的报告《在线平台:经济和社会影响》(Online Platforms: Economic and Societal Effects)中,使用169个“Consumer(s)”,297个“User(s)”,在美国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商法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Antitrust, Commerci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报告中,使用404个“Consumer(s)”,730个“User(s)”。平台企业用户权利与传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深化对用户权利的研究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是数字时代保障人民权益的一个历史课题。


六、对用户权利影响最大的人群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鉴于未成年人消费能力的局限,所以在传统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未成年人不是重点。但到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成为“原住民”,从小在接受信息及知识、社会交往、安全风险、网络沉迷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平台企业的深刻影响,成为用户权利保护的重点人群。老年人对快速更新的生活及消费方式接受能力弱,其权利如何受到有效保护也是数字时代一个复杂的问题。所以,在数字时代,研究和推进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利保护就首先要研究用户权利这一基础问题,就要研究平台企业是以怎样的方式影响甚至侵害用户权利的问题。对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及其相应的用户权利缺乏了解,就难以真正理解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以及老年人权利保护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建设“数字中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3年2月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制度。”“将数字中国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最新国家机构改革单独建立了国家数据局。这些都凸显了党和政府对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重视和基本思路。


要提别提出的是,当前社会各界都在高度关注数字经济。经济是基础,在数字时代不断增强我国数字企业的竞争力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忘了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发展经济的目的是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是让人民身心更加健康、社会更加安定和谐、国家更加繁荣富强、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实现。所以在数字中国建设过程中,全面研究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不仅是要研究数字经济立法以及支持和规范平台企业健康发展问题,也要特别重视如何有效保障用户权利问题。


佟丽华

佟丽华,中共十八大党代表,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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