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畔
涉税犯罪研究部主任
何畔律师,系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致诚涉税犯罪研究部主任、企业高级合规师。何畔律师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因长期、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坚实的法律务实能力,可信赖的人性化服务意识,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具备服务于高端客户、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何畔律师长期从事涉税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尤其擅长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案件的辩护工作,并充分发挥法学专家论证、刑事企业合规在司法领域的作用,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出极大保护。
成功案例
涉税行政案件
河南某汽车销售企业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经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后,认定其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于2015年5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为偷税,并处逃税金额两倍处罚。经过认真分析案卷后,发现该企业2012年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不是默认税率,工作人员申报纳税税率适用错误属于重大操作失误,不具有偷税的故意,同时税务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及企业实际发生的未进行过成本抵扣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更主要的是税务局将该企业购进的汽车底盘认定为配件,因企业没有额外收取用户费用而视同销售来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严重错误。最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税务局主动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并将其多收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退还给当事人。
轧钢厂逃税无罪案件
安徽某轧钢厂法定代表人龚某于2004年投资建轧钢厂,成为该轧钢厂最大的股东,2009年该厂增资,龚某的享有90%的股份,。2013年,龚某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后经人举报其偷税,检察院以偷税罪对龚某提起公诉。经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后,我们认为检察院认定龚某股权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个人所得税属于严重计算错误,因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成本费用,有所得额时才需缴纳税款。龚某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少于投资款,根本不存在所得额,故无需纳税,退一步讲,即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由杨某在支付给龚某股权转让价款时代扣代缴,现在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完毕,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也不应认定龚某偷税。最终法院宣判龚某无罪释放。
矿厂逃税不起诉案件
辽宁某镇政府组织当地杨某在内的21家私人铁矿厂合并纳税,由镇政府出面设立A公司,统一为21家私人铁矿厂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申报纳税。后法院认定杨某偷税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由于当时国地税合并,涉及的税款国税部分有确切的数额,地税部分一直没出来,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一直在服刑。但是2022年地税部分金额计算出来了,检察院就地税部分单独提起公诉,认为属于漏罪应该数罪并罚。我们介入以后,与检察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坚持一个事实行为,而非新发现的事实,不能按漏罪处理,如果要追究这部分责任,只能撤销原判、重审,最终检察官请示上级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缓案件
湖北宜都某造纸厂,因进项票无法取得,2012年购买伪造的海关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涉及税款5000万左右。我们介入以后发现:1.废旧物资行业长期有税收优惠政策,当事人企业也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当时投资了15亿,正式投产后,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导致企业税负率极高;2.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本身进项发票确实难以取得的基本现状;3.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已经超过行业平均水平;4.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了协议,分期补税。这个案件我们在北京组织了法学专家论证会,后面积极应对,最终法院在开庭一年后,判处法人缓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缓刑案件
北京某仪器检测公司的原材料大多从阿里巴巴等网上采购后,进行组装,然后对外销售,进项票无法取得,我们介入后发现,公司所有的发票都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且流水都是从固定的银行卡走账(该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案件代理中,我们提交了所有真实交易的材料,并拉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骗取出口退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
贵州六盘水市某出口公司以出口智能手表为主业,但是所有的部件出口到香港再进行拆解,其中智能手表的配件之一黄金在当地销售,其他配件回流至国内,最终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一审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我们二审介入以后,以货物真实出口为突破口,且以产品的形态、性能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不能按虚假出口处理。最终二审发回重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
邢台某公司以羊绒为生产原料,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开,并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们介入以后,指导企业做企业合规,最终在检察院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逃税行政未追缴案件
张家港市某村提供土地,张某提供资金,一起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同时注册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出来的楼盘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且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被A公司聘用为销售人员。2014年,张家港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房产项目进行税务稽查,认定张某偷税,少缴个人所得税款150万元。案件介入后,我们经过分析发现,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购房者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所有的购房款也都汇入A房地产开发公司,由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款,在房产销售的过程中,张某并未取得除提成及工资以外的收入,不能因张某前期有投资并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让其对该房产项目收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针对同一纳税项目两次征税则属于重复征税,而重复征税有违税收征管法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