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动态
股东不应以“未参与经营”为由免除公司债权连带责任 — 从一桩糊涂案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2020年10月12日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股东不应以“未参与经营”为由免除公司债权连带责任 — 从一桩糊涂案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2020年10月12日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关于我们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设有企业法律顾问中心、争议解决中心、家事法律事务中心、刑事法律事务中心、社会组织法律事务中心、公益法律事务中心等部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职法律服务,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