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与17岁女生有性关系的老师应按强奸罪立案侦查

北京青年报报道了陕西城固一个老师和17岁女生存在性关系的案件。女学生声称:自己在2015年上初二时被美术老师多次侵犯并拍下不雅视频,与美术老师保持多年不正当关系,还被其殴打。根据媒体报道,涉事教师因殴打被公安刑拘。

但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按强奸罪立案调查。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这一点大家都有共识。但有特殊职责的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本条意见完善了相关规定,目的在于严格禁止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教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未成年人进行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司法人员对这个条款并不敏感,对一些本来是教师利用身份的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学生发生关系的,往往以感情纠葛为由不予刑事立案。

如果本案媒体报道的事实成立,那是非常典型的属于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况。当前学生17岁,根据学生介绍,2015年就发生关系。如果那时学生还未满14周岁,那显然构成强奸;如果已经满14周岁,也就是发生关系的这几年都在已满14周岁到不满18周岁的期间,那就要调查教师是否存在“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的情况。而根据媒体报道,涉事老师不仅利用教师特殊身份,还在发生关系后拍摄不雅视频,并对学生进行殴打,这些情节已经非常严重,至少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情节,且对该女生造成了严重身心伤害。

根据四部门的意见,教师性侵学生,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况。所以当地公安机关不仅应当按伤害犯罪立案侦查,更应该按强奸犯罪立案侦查,以严厉打击类似犯罪,保障校园学生健康安全成长。



作者简介: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中联部法律顾问,民政部、全国总工会等法律专家团队成员,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或论证,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法律政策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全国劳动模范,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两次“全国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受到习近平等多位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出版有《为了正义》、《走进联合国》、《未成年人法学》、《谁动了他们的权利》等60余种法律类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