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浅谈互联网广告计费模式及其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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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及智能手机兴起之前,商家若想为产品做广告只能通过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或者户外广告。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标配,手机成了很多人获取信息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传播学也迎来了这个领域的“新生儿”——互联网广告。以互联网公司运营的网站或应用软件为载体,在用户上网的过程中以图像文件、链接、弹出式广告等方式来发布广告。而针对互联网广告又发展出了多种广告费的计费模式诸如:CPA 、CPC 、CPD 、CPM等。针对不同的计费模式,传统的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也在悄悄发生改变。本文结合笔者为互联网公司服务过程中处理过的广告合同纠纷经验,以CPC模式为例谈谈笔者对互联网广告的浅见及相关法律问题。
双方签订的协议。虽是框架协议,但仍是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关键证据。关于协议,这里需要提醒广告发布者注意,在协议中切记明确约定发布平台后台数据是双方最终结算的唯一依据,避免实践中有些广告主举出第三方监测的数据来质疑后台数据真实性,从而加大广告发布者的举证难度。
广告主的订单。以笔者接触过案例来看,订单多通过双方认可的企业邮箱以邮件形式发送。互联网公司人员流动较大,公司为业务员开设企业邮箱,业务员通过企业邮箱与广告主沟通具体事宜,公司应当注意在员工离职后及时保留邮箱内容,避免因员工离职公司粗心大意注销该员工的企业邮箱而给公司带来败诉风险。
结算单。与订单一样,双方结算大多数也是以邮件形式沟通发送,公司应注意留存,笔者曾在实践中遇到过公司因为业务员离职注销其企业邮箱而导致证据丢失的情况,应引起注意。
微信聊天记录。广告业务尤其是互联网广告,需要广告主与发布者时不时进行沟通,双方负责的员工大多数都会建立群聊沟通广告发布事宜。
发票。广告主付款前广告发布者大多需要给广告主开具发票,进一步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
当然,本文仅仅是笔者过去办理此类案件的一点总结和思考,仍有很多专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仅供参考。不同公司亦有不同情况,如需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欢迎与致诚律师联系。
林杰律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商事诉讼业务,对企业在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北京亚之杰集团、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博杰集团、北京魔幻季节餐饮公司、华祥苑茶业、上海摩邑诚公司、北京中文万维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并长期负责上述公司的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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