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视角下平台企业“数字权力” 及“社会法”规制


近十年来,平台企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全球治理进程中的重要力量。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和微软(GAFAM)和我国的百度、阿里、腾讯(BAT)都是其中典型的代表。根据福布斯2022年5月公布的全球企业排名数据情况,仅上述5家美国平台企业年销售额就超过1.4万亿美元,市值超过8.3万亿美元。尽管国内外对数字经济以及数据权等问题都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但当前并未看到有效的应对举措。不容回避的是,人类社会正快速进入一个数字时代,这个时代颠覆性的变化就是数字权力的崛起,数字权力侵蚀了部分传统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成为全球以及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大型平台企业依托数字权力,正在深刻影响甚至颠覆着传统的政治运作、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以及人们工作与生活的模式,这不仅给各国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也严重影响甚至威胁着人们权利的实现。如何探索在日益复杂的数字时代全球治理以及国家治理的方式?如果破解数字权力滥用带给人类社会的挑战?如何保障数字时代人们的福祉?如何站在全球治理的视角制定我国的平台企业发展战略?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以抛砖引玉,希望更多人来关注人类社会面临的这种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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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的定义与发展


在当前国内外关于平台企业的讨论中,存在各种不同的表述。在欧盟议会的报告中,其交叉使用了“平台”(platforms)“网络平台”(online platforms)“数字平台”(digital platforms)的不同表述。尽管表述不同,但大家基本理解所指称的对象。结合我国相关政策表述,我在本文研究中将其称为平台企业,其当然也可以称为“互联网平台”、“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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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的定义


平台企业是近20年全球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最新变化,关于什么是平台企业,早期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2016年,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安西普指出,“我们甚至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的关于平台的定义。我们有上百个很好的定义,当不同的人在谈论平台时,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但随着平台企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关于平台企业定义的认识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线上经济: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认为,这种共识是:“网络平台公司是指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用户之间的互动,收集和使用关于这种互动的数据,同时产生和利用所谓的网络效应。”

在我国关于平台企业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了平台的连接属性。参照其关于连接属性的定义,我认为,按照中国人通俗易懂的表述,平台企业主要是指通过网络技术把人和商品、服务、信息、娱乐、资金以及算力等连接起来,由此使得其经营的平台具有交易、社交、娱乐、资讯、融资、计算等各种功能的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分类,主要将平台企业分为网络销售类(连接人与商品)、生活服务类(连接人与服务)、社交娱乐类(连接人与人)、信息咨询类(连接人与信息)、金融服务类(连接人与资金)、计算应用类(连接人与计算机)。当然要看到,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扩张,很多平台企业具有了上述多种功能,所以未来对平台企业的分类就会更加困难。

大家对谷歌、亚马逊、脸书等公司是平台企业都有共识,但有人可能提出疑问,苹果、华为等公司是否属于平台企业?答案是肯定的,以苹果为例,其早就已经不是单纯生产和销售手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产品的企业,其服务已经拓展到包括App Store应用商店服务、iCloud云存储服务、订阅服务(包括游戏、音乐、新闻、电视节目等)、Apple Pay支付服务等很多领域。根据苹果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财报,苹果营收972.8亿美元中,其服务营收198.2亿美元,占比超过20%。由于其在全球有着近20亿台活跃设备,明显拥有了利用自身平台推广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我国华为、小米等品牌也都在生产和销售硬件产品的同时,发展自己的平台优势,成为一种多元的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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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在全球的发展


平台企业快速发展基本是近20年的事情。以脸书为例,其创建于2004年,2008年以后获得大的发展,到2010年1月根据有关公司的统计,独立IP访问量达到1.34亿。受到规模的局限,这时其还很难拥有巨大的数字权力,其依然在攫取权力的过程中。但到2015年8月其单日用户突破10亿,这是一个重大量级的改变,标志着其已经具有了巨大的数字权力。我国阿里巴巴集团成立于1999年,最初几年都在艰难的融资中奔波,2003年创建淘宝网和支付宝,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要看到的是,2008年智能手机崛起带动了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最大限度实现了人与人之间联系方式的突变,这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崛起提供了基础设施的支持。

霍尔格·施密特(Holger Schmidt),与人合著有著名的《德国4.0:如何成功向数字化转型》一书。他本来是记者,后来开设博客“网络经济学家”,成为德国数字经济领域备受欢迎的意见领袖。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都引用了他原来报告中的数据,“世界顶级数字平台公司在地理上高度集中。在全球70个价值最高的数字平台中,大多数都在美国,其次是亚洲(尤其是中国)。拉丁美洲和非洲的数字平台只是处于边缘地位。就市值价值而言,来自美国的数字平台公司在全球总数中的份额从(2017年)65%增加到(2018年)70%。


霍尔格最新研究数据如下图,根据图表显示,截止到2021年12月,在全球100家大的网络平台企业中,美国(右下角环形图中的红色部分)股票市值占比78.5%,亚太企业只占17.3%,主要是中国企业,而欧洲企业只占2.8%,非洲企业只占1.4%


根据福布斯2022年5月公布的《全球最大科技公司榜单》,在前六位的企业中,其中有五家是典型的平台企业,其基本情况是:排在第一位的苹果,已经是其连续第七年成为科技行业龙头,其市值达到 2.6 万亿美元,比去年的 2.3 万亿美元增加了 3000 亿美元,其销售额达到创纪录的 3787 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近 29%。排在第二位的是谷歌母公司 Alphabet ,年销售额2575亿美元,比上一年(1824 亿美元)增加了 751 亿美元,其市值也从 1.5 万亿美元上升至 1.6 万亿美元。排在第三位的微软年销售额1849亿美元,市值达到2.1 万亿美元。这三家公司年销售额达到8211亿美元,市值达到5.3万亿美元。在全球平台企业中稳稳处于龙头位置。腾讯销售额在过去一年中增长了 24% 达到 869 亿美元,但该公司市值约为 4143 亿美元,低于去年的 7738 亿美元,居于第五,这是唯一一家进入排名前十的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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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平台企业的比较


尽管中美继续引领全球平台企业的发展,但规模以及国际影响的差距仍然较大。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的数据:“从新增部分看,2019年美国新增了8家价值超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中国新增了6家,也都处于全球引领的水平,是全球平台经济发展和成长最为活跃的地区。然而,从价值规模看,美国则是中国的3.3倍,具有较大的领先优势,相比2018年差距有所扩大。2019年,美国数字平台总价值达6.65万亿美元,占据全球总量的74.1%;相比,中国数字平台总价值为2.02万亿美元,仅占全球的22.5%。价值差距背后反映的是中美数字平台企业创新能力、全球化竞争力等方面的差异。”从上述德国专家以及美国福布斯公布的数据也都印证了中美双方在平台企业方面存在的差距。

还要看到的是,中国一些大型平台企业主要依靠了庞大的国内市场优势,在全球市场中占比相对较小。以同样主要是开展搜索业务的谷歌为例,在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介绍:“谷歌在整个数字经济中无处不在,充当核心产品和在线服务的基础设施。正如2020年美国司法机构报告指出的那样,‘谷歌已经发展并保持了其搜索引擎的主导地位,因此‘谷歌搜索’现在已成为在线搜索本身的代名词。该公司现在还是最大的数字广告供应商、领先的网络浏览器、主导的移动操作系统,以及数字地图、电子邮件、云计算和语音助手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以及数十种其他产品。谷歌的九款产品Android、Chrome、Gmail、谷歌搜索、谷歌云端硬盘、谷歌地图、谷歌照片、谷歌Play商店和 YouTube各自拥有超过10亿用户。”根据谷歌母公司Alphabet发布的2021财年第四季度财报,在总营收753.3亿美元中,来自美国的营收为347.90亿美元,只占总营收的46%,其他收入全部来自世界其他地区。但百度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在国内。脸书和腾讯同样存在这种差距,脸书全球月活跃用户近30亿人,但在美国只有2.4亿多人,超过90%用户分布在全球各地;但腾讯微信12亿多用户中,主要是中国人,在海外使用WeChat的用户,也主要是华人,其并未真正打开国际市场

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局势下,中国平台企业面临着更复杂的国际环境。美国平台企业在2021年都取得了快速发展,苹果年销售额增加3000亿美元,谷歌增加751亿美元,这种增加的份额都是一家超级平台企业的价值。中国平台企业的发展受到各种影响,从福布斯公开的《全球最大科技公司榜单》数据可以看出,腾讯尽管年销售额增加了24%,但市值却下降了46%多,近乎腰斩。

平台企业改变着全球治理以及

人类社会的工作生活方式


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平台企业到底在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个问题虽然复杂,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变化:平台企业正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发挥着日益强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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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正在颠覆着传统经济模式


传统经济模式往往有生产、贸易、销售等不同功能的企业,生产企业把产品通过贸易商卖给销售商,由销售商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由于中间可能存在多个贸易商和销售企业,所以商品从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中是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息往往不对称,有时存在盲目加价、投机腐败等问题。因为每个环节都要获得利润,所以商品价格必然大幅上涨。现在平台企业大大简化了商品流通的过程,通过技术的连接,建立起商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直接的联系。这种革命性变化带来的重大影响是,消费者有更大机会方便地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消费者的实惠增加了;贸易商以及零售商在没落,很多传统上从事贸易和零售的企业消失了。 

颠覆传统经济模式最有代表性的平台企业是美国的亚马逊和中国的阿里巴巴。亚马逊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995年开始经营一个销售图书的网站,经过27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2021年亚马逊净利润为333.64亿美元,截至2022年6月1日,亚马逊公司的市值为1.22万亿美元,按照市值标准亚马逊位列全球第五大企业。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创立,2014年9月在纽约上市,2019年11月港股上市。2021年年报显示中国年度活跃消费者总数突破10亿人,海外年度活跃消费者总数突破3亿人。截至2022年5月底,港股市值1.97万亿港元,美股市值2513.74亿美元。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生产、贸易、销售等企业是平等的,大家要进行复杂的交易谈判;相关企业都有平等机会获得更高利润;各种交易主要依托银行支付来进行,银行业由此发达。但在平台企业模式下,平台企业制定了平台交易的规则,成为平台上所有交易的规则制定者以及实际监管者,平台企业成为超越所有相关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力量;平台企业往往发展了自己的交易支付系统,这进一步帮助平台企业获得稳定的金融收益,不可避免会冲击传统银行业的发展;更关键的是,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即使再大的寡头,其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信息了解也是有限的,这限制了其垄断的能力,但在平台企业模式下,平台企业依靠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对平台上所有企业和消费者都是高度熟悉的。平台企业凭借制定规则、知晓平台参与者、广告推荐以及交易监管等优势,成为平台经济实际的掌控者。在某种程度上,平台企业与传统垄断企业存在本质的区别,传统垄断企业不过是在某个领域有着重大影响,彼此之间是平行的,但无法控制其他相关企业和消费者;而平台企业对其平台上所有的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强大的掌控能力,彼此之间是垂直的。数字平台简化了商品流通过程,但也颠覆了传统经济的模式。

在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介绍,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9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介绍了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等公司是如何运用他们的权力影响经济和民主,“首先,每个平台现在都充当关键分销渠道的看门人。通过控制市场准入,这些巨头可以在整个经济中挑选赢家和输家。他们不仅拥有巨大的权力,而且还滥用权力,收取过高的费用,强加压迫性的合同条款,并从依赖它们的人和企业那里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其次,每个平台都利用自己的守门人地位来维持自己的市场势力。通过控制数字时代的基础设施,他们监视其他企业以识别潜在竞争对手,并最终收购、复制或切断他们的竞争威胁。最后,这些公司滥用其作为中介的角色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主导地位。无论是通过自我偏好、掠夺性定价还是排他性行为,占主导地位的平台都在利用自己的力量来变得更加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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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颠覆了传统信息传播以及教育的方式


传统模式下,依据某种主流的价值观,国家推广教育,媒体发表各种文章,以引导整个社会相对稳定地发展。但平台企业颠覆了这种信息传播和教育的方式,人类社会看似进入了一个自媒体时代。这种自媒体时代看似好的一面是每个人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表自己的声音,这赋予了普通人更多发声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民主的发展。随之发生的是,传统媒体在衰落,人们不愿再花大量时间去创作文章,传统教育的影响在下降,很多年轻人不再相信教师的讲授,他们更愿意相信他们在平台上亲自看到的、听到的事情和观点。

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企业是脸书。这家公司于2004年2月创立,经过了18年的飞速发展,根据用户数量标准,脸书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社交媒体类平台公司,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都在使用这个平台。2021年12月,脸书日活跃用户平均为19.3亿,月活跃用户超过29亿。凭借数量庞大的用户人群,公司获得了巨大财富,2021年全年净利润 393.70亿美元。截至2022年5月30日,公司市值为5241亿美元,按照市值标准位列全球第八大最有价值的公司。其实不仅脸书公司,美国的推特、中国的腾讯都发展成为大型的社交平台。近6年时间,以短视频为主要载体的字节、快手等中国社交平台取得快速发展。

但问题在于,人们在社交和信息平台上看到的和听到的就是真实的世界吗?传统上,各国媒体和教育也都存在某种价值观的局限,所传播的信息和教育内容很多时候并不客观全面,比如美国CNN和福克斯,就经常代表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但传统上,个人是相对独立的,更有选择和观察的自由。现在平台企业所传播的信息及背后的价值观,往往是投其所好的结果。根据个人的某种偏好,平台向其推荐大量相同倾向的内容,于是加强和深化了个人对某个问题的认识。所以表面看来平台提供了所有人都可以发声的机会,但实际上平台为所有人推荐着影响、固化其认识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是无意识的、被动的,但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平台的深刻影响,甚至说是某种程度上的思想控制

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指出,“敌对的主体利用在线虚假信息,通过数字平台转发和放大,破坏民主价值和原则。社交媒体平台使用的算法可能导致‘回声室’或‘过滤气泡’,即用户只被提供一种类型的内容,而不是看到全面的声音和意见。这可以通过确保用户看不到反驳的或其他可能有不同意见的内容来强化虚假信息,也意味着用户认为一个故事被广泛相信的程度远远超过它的实际情况。这必将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相对而言,观点本应更加平衡的欧盟各国,并未发展出对全球哪怕是对欧洲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交资讯平台。美国社交资讯平台成为主导世界信息传播的庞大力量,这必将导致的结果是,美国不仅可以利用北约领导欧盟的安全,其实也在利用社交平台主导了欧洲的观念、意识形态乃至政治的决策,从而最终实际上影响了全球治理的进程。由于美国和欧洲的法律对平台企业有着相对严格的监管,平台企业在美国和欧洲都会投入更大的资源来进行管理,以避免明目张胆的“信息过滤”甚至控制。但相对而言,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往往就采取一种更加不负责任的听之任之的态度。根据脸书前员工弗朗西丝·豪根(Frances Haugen)曝光的内容:2019年2月,一名脸书研究人员创建了一个新的用户账户,想借此看看作为一个生活在印度喀拉拉邦的人使用脸书社交媒体网站是什么感受。在接下来的三个星期里,该账户接受了脸书算法推荐的所有建议,加入群组、观看视频和浏览网站上的新页面。结果,该账号充斥着大量的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暴力狂欢,这些都被记录在当月发布的一份脸书内部报告中。”“印度有3.4亿人使用脸书以及旗下的各种社交媒体平台,是该公司在全球最大的市场。脸书在印度的问题便是它在世界各地所面临问题的放大版。由于脸书缺乏足够的资源投入和印度官方认可的22种语言的专业知识,问题更加复杂糟糕。一份描述脸书资源分配的文件显示,该公司在错误信息治理的全球预算中,87%专门用于美国,而只有13%留给世界其他地区,尽管北美用户只占脸书日活跃用户的10%。” “2020年底,脸书内部传阅的59页文件记录中有一个惊人的数据:脸书旗下的照片分享平台Instagram上,只有6%的阿拉伯语仇恨内容被及时发现和处理。这说明脸书审核阿拉伯国家仇恨言论的措施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在中东地区,针对妇女和LGBTQ群体的攻击广告很少被标记为应被删除的内容。”所以这些平台企业给全球治理带来的影响是,“豪根提供的一份内部文件有明确警示:‘多方来源的证据表明,脸书及其旗下各种应用软件上的仇恨言论、分裂的政治言论和错误信息正在影响全世界’。

中国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实际上当前不仅未成年人在沉迷游戏甚至网络,很多成年人甚至老年人都在沉迷网络。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受平台企业发展壮大的逻辑决定的。平台企业要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就要想方设法吸引用户、尽最大努力挽留用户,这样的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会贯彻到对算法工程师的考核当中。所以,对新闻、视频等内容算法工程师,对其考核的最主要指标是用户停留时间,对广告工程师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则是广告收入,而对游戏行业的算法工程师,考核的主要指标则是用户停留时间以及广告收入。这样算法从诞生起,就承载着资本要求用户粘性也就是某种沉迷的使命。换句话说,以一种看不见的“温水煮青蛙”的方式要求用户逐渐沉迷是资本对算法的本质要求。这是数字时代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真正逻辑所在

这种沉迷现象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危害着人们的健康。Caleb N. Griffin(阿肯色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在2021年3月《康奈尔法律评论》第107期发表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平台》(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Platforms)文章中深刻揭示了当前互联网平台导致人们过于沉迷其中的现象,文章指出:“大型科技公司就像以前的烟草巨头一样,建立在人们成瘾的基础之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一些数字平台虽然通常‘免费’供人使用,但却尽可能多地消耗用户的时间和注意力。如果这些平台不是很容易让人上瘾,那么当前引起公众意识的许多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社会不能忽视大型科技公司引起的重大公共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大型科技公司故意让数以亿计的人们上瘾。除了睡眠时间,美国人平均 40% 以上的时间花在网上,而美国青少年的这一数字接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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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将深刻影响各国政治的发展


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是平台企业影响政治的标志性事件。2009年3月份,特朗普在推特开通账号,名称为“真正的唐纳德·特朗普”(@realDonaldTrump),到2021年1月这个账号持续近143个月,最后有粉丝近8900万。在这期间,特朗普依靠现代互联网平台的巨大影响力成功竞选总统;因经常在推特上发布相关政策言论而成为全球著名的推特治国总统;他以一人之力与CNN等大量传统媒体进行激烈抗争,依然保持着高支持率。他在脸书账号据说也有3500万粉丝。依靠自媒体,特朗普这样一个政治素人颠覆了美国传统的精英治国传统,推动美国白人至上主义和民粹主义堂而皇之地成为社会主流

特朗普的重大社会影响似乎对社交平台有着巨大影响力。但在某种程度上,他不过是社交平台扩大社会影响的工具。当这一工具影响到平台自身的安危时,尽管他还是在任总统,最有权势的美国总统,在2021年1月竞选结束、国会山事件爆发后,推特毫不犹豫地关闭了他的账号。特朗普愤怒但无奈,这就是平台企业的权力。在那实际影响社会观念的巨大社交平台上,平台可以决定暂停甚至关闭任何一个人哪怕是总统的账号

从特朗普的经历,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社交平台对美国这样一个大国政治的深刻影响。但社交平台影响的不仅是美国。脸书、推特日益成为全球社交网络的主要平台。脸书全球用户接近30亿,不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有重大影响力,截至2020年12月,脸书产品用户数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如下: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菲律宾、墨西哥、越南、泰国、日本、巴基斯坦。可以看出其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有巨大影响力。由于网络社交平台根据人们的喜好进行算法推荐,所以,对于那些饱受争议的话题,比如当前的俄乌战争、美国的控枪法案、美国妇女的堕胎权等话题,人们的观点泾渭分明。网络社交平台的算法推荐加深了不同政党、不同人群、不同国家之间的分裂,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更加分裂的时代。如果说在传统时代,这些争议还很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话,但现在争议被放大了,解决争议的难度增大了

哈佛肯尼迪学院教授Dipayan Ghosh在2021年7月《民主期刊》的文章中指出,由少数不负责任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平台缺乏透明度。这些公司拥有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对民主构成严重威胁。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数十亿人的聚集地,世界各地的公民在社交平台上获取内容,提供内容的算法服务却使不断增加的用户深受其害。最大化吸引用户注意力的平台算法推动了虚假信息、阴谋的传播理论,以及全球数十亿用户的仇恨言论。科技公司将新闻和政治内容货币化,而不遵守任何新闻规范或有意义的民主治理标准。

全球治理是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延续。网络平台颠覆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信息传播及教育的方式,深刻影响了各国政治的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具有传统政治权力所不能比拟的数字权力,成为深刻影响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一个残酷现实是,凭借强大的实力,类似脸书和推特这样的社交平台所拥有的数字权力,对全球治理的影响力远远过很多国际组织以及国家,这是最近十年来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最大变化。

“数字权力”的本质及扩张


近些年来,国内外有大量关于数字权的研究。这个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以及每个人生活的重大现实问题,所以受到各个国家以及学术界、经济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但数字权到底是数字权利还是数字权力?两者存在本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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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对数据权利的关注


国内有很多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背景的专家在研究数字权的问题,多数研究从数字权利出发,从民事平等关系的视角对数字权利的归属、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我不再对此进行梳理。对司法界而言这个问题已经非常迫切,因为关于数据的案件已经发生,法院不得不作出裁决。2015年经营新浪微博的微梦公司对经营脉脉软件的淘友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内容涉及数据权利问题,案件受到国内各界广泛关注。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列为与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明确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市场运行机制等。可以看到,不论在我国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相对全球市场,数据要素都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数据的经济价值也越来越凸显。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关于数据权利的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需要进一步给以重视,支持更多法学、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从全球视角去研究数据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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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平台企业权力的关注


但数据权利的提法是有局限的,以平台企业的发展为标志,数据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平等关系状态下的权利,而正在演变为一种具有强大支配能力的权力。国内外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

《文化纵横》杂志2021年4月发表了清华法学院副教授刘唅的文章《阿里被罚背后,清华学者:超级平台的支配地位究竟怎么形成的?》,文章指出,“网络平台本以‘去中心化’起家,平台权力是以软性治理代替强制统治,但随着平台技术进化及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他们逐渐因‘链接’而掌握平台准入权、资源调配权、实际管制权等巨大权力,进而重新走向中心化和封闭化:就像早期西欧一样,如今各大网络平台已形成各成一体的‘领土’范围及规则体系,变得越来越‘封建化’,以便将用户圈在自己‘领土’之内,而用户却不容易发现自己已被支配。”该杂志在2022年又发表了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刘典副研究员的文章《440亿美金收编推特,马斯克身后的权力“三角”博弈浮出水面》,文章支持,“随着数字技术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据之上俨然已附着一种新型权力。像推特这样的数字平台巨头,正是这种新型数据权力的重要载体。而如何规范数据权力运用,防范平台滥用其数据权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大治理难题。”

《人民论坛》2019年11月发表了浙江传媒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方兴东院长的文章《网络平台“超级权力”的形成与治理》,该文章指出,“随着超联结社会的到来,由资本和技术联姻下的超级网络平台不断崛起,其拥有的超级权力越来越成为双刃剑。这种超级权力既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福利,谋求了超级利润,同时也因为权力的失衡和治理能力的严重不对称,带来了极大的社会治理问题,甚至冲击国际政治和国际秩序。”

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法律科技中心主任Haochen Sun在 2020年6《迈阿密大学法律评论》第74期发表的《公司的根本责任:科技公司究竟亏欠了全世界什么?》(Corporate Fundamental Responsibility: What Do Technology Companies Owe the World?)文章中深刻分析了科技公司滥用权力、权利与责任不相称的问题,文章指出,“在这个数字时代,科技公司至高无上。然而,这些公司获得的权力远远超过了他们所承担的责任。脸书公司接二连三爆出在隐私保护和虚假新闻方面的丑闻清楚地展现出这种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称。过去约二十年里,美国的法律改革未能纠正这种不对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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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力的特征及与政治权力的区别


权利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从法律上更讲究权利义务的对等。但权力是一种支配和管理的力量,双方本质上是不对等的。在一个数字化的时代,从权利的角度研究数字问题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如果从当前大型平台企业的角度看,对数字权利的分析显然忽视了问题的本质。大型平台企业正在塑造和拥有一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巨大权力,主要表现在

1、企业建设了平台的基础设施,参与平台的用户要依靠这些基础设施,形成对企业基础设施的依赖。

2、企业设计了平台的基本运行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不公开的。每个参与者都要学习、了解这些规则,按着这些规则参与平台运作。

3、企业开发了算法,算法是并不公开的规则。算法形成一套神秘的、实际发挥作用的力量,其导致数字权力在一种“暗箱”中操作。

4、企业获取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对平台来说是透明的。换句话说,平台掌握了参与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隐私,这强化了其权力的力量。

5、平台获取了大量企业或个人浏览、交易的数据,企业实际管理、使用着这些数据。

6、平台对企业或个人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分析,刻画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具体特征,实现对每个企业或个人的最大限度了解。

7、平台有权根据对消费者的综合画像推荐其产品或服务,这是平台广告剧增的主要原因,因为平台的广告投送比传统媒体更为精准。

8、平台有权对参与平台的用户进行奖惩,在参与者并不了解违反了哪些规则的时候,平台就有权对参与者进行某种限制、惩罚,甚至将其彻底赶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某些大型平台企业确实已经掌握了基于数字的巨大权力。这种数字权力与国家政治权力既有共同点,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同点就是两种权力都具有支配属性,不论是政治权力相对企业或公民的社会成员还是平台企业相对用户都有某种程度的管理权力。但两种权力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权力来源存在区别。政治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不论程序和实体权力,都相对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对而言国家权力是明确具体的,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有法律规定时也必须履职,否则就构成渎职。但平台企业掌握的数字权力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国法律都要求其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笼统的国家对平台企业管理用户的法律授权,但什么是公平公正?对这种笼统的法律原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了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往往是模糊的,权力的模糊性注定了其容易被滥用。

权力强制程度以及行使方式存在区别。政治权力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背后有军队、警察及其全套的国家权力机制。与政治权力对抗往往面临违法犯罪的后果,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另外,这种国家强制力是看得见的,每个人都可以预见与政治权力对抗的风险。相比而言,数字权力没有政治权力那么明显的强制力,最严重的后果也就是将其驱逐出平台。但数字权力行使的过程往往是潜移默化的、经常性的,平台企业利用信息和数据实现对用户一种经常性的影响和支配,这种影响和支配虽然没有违反政治权力那种严重的后果,但更加隐秘和不可预测。

权力所依据的规则制定程序不同。政治权力有明确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国家要制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障规则标准和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在贯彻政治权力的过程中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又是公民通过民主程序合意的结果,法律体现了公民集体意志,公民有权参与法律制定的过程。平台企业相对用户也有一套实体和程序的管理规则,但遗憾的是,这套规则是企业单方制定的,用户很难有机会去参与这套规则制定的过程。这种制定过程的差异决定了平台企业数字权力更难以体现公平公正,更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

权力行使的主体明显不同。政治权力行使的主体是明确和公开的,比如国家有立法机构、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军队。不同主体扮演着不同角色,形成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限制了政治权力的滥用,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比如,当企业或公民认为自己权利受到某个政府部门侵害的时候,或者是政府滥作为,或者是政府不作为,企业或者公民可以通过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庞大的平台企业中,其内部是一种怎样的机制?哪些部门具有怎样的功能?如果用户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是去向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如果寻求救济的部门不理不睬,那用户又能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平台企业内部治理的机制往往是神秘的,有时往往又是随意的。就如同脸书“吹哨人”豪根,其最初被招聘为某个部门的产品经理,但后来这个部门被撤销了。为什么设立这个部门?为什么要撤销这个部门?在很多平台企业都存在着随意设立或撤销部门的问题,而这个过程对用户权利来说是有重大影响的。但遗憾的是,用户很难了解平台企业的这种机制,当然也就无法利用这种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权力对象的了解程度明显不同。了解对象是行使权力的基础,不了解对象就很难有效行使权力,了解对象的程度决定了行使权力的效果。在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介绍:“对隐私的风险不仅仅是立即收集的数据,还延伸到更广泛的关于个人数据的分析。随着预测分析和机器学习变得越来越流行,平台越来越多将收集的原始数据转化为对人分析的综合数据。其中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与零售店对峙,要求知道为什么他们一直在给他十几岁的女儿发送怀孕相关物品的优惠券。事实证明,零售店系统已经能够准确地从他女儿的网上活动中推断出她已经怀孕。事实上,这个父亲并不了解。”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故事。平台企业掌握着参与其中的企业和个人的数据,这种数据背后不仅是用户的基础信息,更关键是依靠算法可以分析出每个用户性格特点、政治观点、购买能力、性别取向、身体健康、是否怀孕、是否出轨等所有的综合画像。即使加强监控,类似中国明朝设立东厂、西厂这种专门的监督机构,但监督的对象和程度都是有限的,每个人还都可以伪装和逃避监控,所以古往今来任何一位帝王都无法深入了解其所有的下属和臣民,人们还都享有很大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政治权力是有局限的。但平台企业依靠数据和算法实现了对用户最大程度的了解,从而实现了对用户最大限度的掌控,这是当前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最大危险所在

权力行使的范围不同。传统政治权力更局限于某个国家,只有类似美国这种具有超级权力的国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长臂管辖”的权力。尽管二战以来建立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全球治理体系,但联合国的权力一直是脆弱的,国际法一直没能得到强有力的发展。但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远远超越了国家的地域限制,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和微软(GAFAM)等平台企业都早就成为对全球治理有重大影响的力量。

方兴东院长在《网络平台“超级权力”的形成与治理》对平台企业滥用权力的危险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文章指出:“平台权力体现为平台拥有者对参与主体、资源、信息、交易、数据等平台要素的掌控能力,是将市场凝聚之后而形成的一种垄断性权力。” “超级网络平台治理问题的难点在于人类现有的知识体系完全无力解答。迄今为止,全球商界领袖、政治家和专家学者,谁都没有能够给出基本的答案。面对这一难题,无论是传统的法学、公共管理和国际关系理论,都失去了基本的可用性。” “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问题,已经开始超越政府主体,走出狭义的网络治理范畴,开始延伸到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甚至成为全球治理的主导性力量。可以说,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已经20多年,看起来到今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随着网络时代全面到来,人类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将是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问题。”

当然要看到的一点是,数字权力的崛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数字权力带来了国家以及全球治理新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普通公民有了自己表达和参与国家以及全球治理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传统政治权力的制约。所以从消极的角度而言,平台企业数字权力侵蚀了部分政治权力;从积极角度而言,平台企业数字权力部分制衡了政治权力,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关于政治权力的最大变化。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依然深刻影响着数字权力的发展方向。为什么我并未说政治权力“决定”着数字权力的发展方向?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数字数代已经到来,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已经形成,在某个国家政治权力完全取缔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是可能的,但相对人类社会而言,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发展已经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如果某个国家试图取缔或者无端控制平台企业的发展,那受到伤害的只会是这个国家,这个国家不仅会被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所抛弃,也会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失去力量。所以相对政治权力而言,只能正视这种数字权力的存在,进而思考如何通过有效的互动,约束其滥用,发挥其积极作用。但数字权力的崛起也就是近20年的事情,在近10年才得到快速发展,所以政治权力如何约束数字权力,两者之间如何实现积极的互动,这将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

约束“数字权力”:企业社会责任与

社会法的勃兴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近些年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自愿问题,而日益演化成为法律问题。但很多人会有疑问,平台企业数字权力与企业社会责任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强调约束平台企业滥用数字权力,要加快社会法的发展?什么是社会法?如何理解数字时代的社会法?面对数字权力的扩张,如何尽快重构社会法的体系?这是本文这一部分要与大家交流的问题。

01


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的进程


为了约束企业的贪婪,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一些跨国公司与国际性社会组织合作,在全球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标准。最有影响的是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推动的SA8000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推动的ISO26000,前者主要侧重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后者则关注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社区参与和发展等更广泛的领域。如果说上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更多带有自愿性质,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的倡导,但近些年来,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都开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社会法于是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2000年联合国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等四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准了“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这成为指导跨国公司遵守人权保障义务的国际“软法”,目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正在就制定《工商业与人权国际公约》进行磋商,该公约重大的意义是将推动履行社会责任成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义务。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世界银行发布了《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EHS 指南)、国际金融公司制定了《政策与绩效标准》及《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西方国家不仅希望推动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各种地区贸易协定,也通过完善国内立法,规定企业更多履行社会责任的明确义务。

2020年11月英属哥伦比亚大学Liwen Lin副教授在牛津大学Oxford Business Law Blog发表了《世界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新变化和各国经验》的短文,文章开篇就提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上出现了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专门针对公司并明确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或其同义词的一组法律。”文章介绍了当前世界各国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四种类型,包括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尽职调查、企业慈善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治理架构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法下的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

02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以及法治化的进程


我国高度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中起引领作用的主要是两部分企业:一是国有企业。200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次年3月我国本土企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正式发布,踏出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第一步。2012年,国资委发布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将被纳入央企考核体系。2022年3月国资委宣布成立社会责任局,以更好地组织指导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二是上市公司。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5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又称《ESG报告指引》)。以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为引领,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公司要履行“社会责任”。2018年制定《电子商务法》尽管没有明确提出“社会责任”,但具体规定了相关内容,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2020年制定的《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2021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中,“社会责任”出现了3次。比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但也要看到的是,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殷格非等人最新出版的《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21)介绍,以2011年发布的713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到2021年应该发布11次,但发布10次以上的只有417份,占比仅为58.49%。在对2021年的报告分析评分后,报告整体平均得分为57.08分,属于不及格。而在王晓光主编的《中国上市公司ESG研究报告》(2021)中介绍,对研究的2021年发布的327家上市公司发布的ESG报告中,仅有2家获得AA,其中54家获得BBB、77家获得BB、86家获得B评级,55家获得CCC、28家获得CC评级。可见总体报告撰写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

03

在数字权力时代重构社会法体系


Liwen Lin副教授文章的介绍依然是从零散的视角在介绍各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其对宏观理论以及发展思路显然缺乏深入的思考,对当前大型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更是缺乏关注。正如大型平台企业数字权力深刻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一样,现在需要以新的视角来思考这些大型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本质上,数字权力是数字时代对公民权利的侵蚀和攫取,影响的是公民的福祉。所以,约束数字权力,制衡其权力特征,使其逐渐恢复为平等关系下的权利本位,重点不应该是通过传统政治权力进行打压或无端控制,而是应该通过发展社会法,通过强化社会法的作用,推动、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其成长为造福社会、带给公民福祉的现代企业

什么是社会法?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对其有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余少祥研究员《社会法的界定与法律性质论析》一文详细介绍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法定义的四种主流观点:一是社会法无法清晰定义,不具有法律学上的地位和意义;二是社会法分为广义、中义、狭义等不同层次;三是社会法等同于第三法域;四是社会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他在文章中也介绍了很多国外专家对社会法定义或范畴的分析。总体来看,尽管在认识上存在差异,但越来越多专家跳出了传统上对社会法只限于社会保障法的认识,开始以更开阔的视野认识和分析社会法。

2001年,时任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法”,并在其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将社会法作为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官方的定义是:“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对社会法的定义以及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情况,截止2020年底,我国有社会法25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也就是传统上理解的狭义社会法范畴;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三是有关社会组织和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

受到时代、国家政治体制、个人研究领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认为当前国内外很多对社会法的研究并未与时俱进,以致影响了社会法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作用的发挥。余少祥在《社会法的界定与法律性质论析》文章中介绍了很多国内外专家的观点:“史尚宽认为,在经济之自由竞争阶段,规制经济关系的私法与规制政治关系的公法是明显对立的。后来,有了经济统制,渐有公、私法混合之法域,即为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和劳动法。”“一般认为,社会法的发展是保护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和国家推行社会福利政策的结果。”“社会法是基于市场机制和私法的不足而出现的,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进行必要的修正,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结合上述专家观点,我认为社会法有两个本质的特征:首先,社会法是保障弱势人群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起源就是为了应对紧张的劳资关系,德国首相俾斯麦推动的以保障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立法。其次,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形成独立的法域或者法律部门。私法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以及自由竞争,所以无法避免贫富分化、弱肉强食,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等弱势人群的权益;公法更主要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于是为了加强对弱势人群权益的保障,克服私法自身存在的缺陷,更好实现社会正义,在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下,社会法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域或者法律部门。所以,社会法就是保障弱势人群权益的法律,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制度以约束权力和资本的放肆并对弱势群体给以特殊保护,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人的福祉。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法是人类社会探索和发展出的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文明。简单来说,我认为人类社会社会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社会法重点关注对劳动者、特殊弱势人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从余少祥文章中可以看到,张守文教授、郑尚元教授、林嘉教授等人都认为,狭义的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障法;李吉宁教授认为,狭义的社会法,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与救济法、社会福利法构成。我认为,第一阶段的社会法不仅包括社会保障法,还包括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消费者虽然不属于传统的弱势群体,但由于其相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也应该包括在第一阶段的社会法体系中。

第二阶段,社会法在传统的保障弱势人群权益的基础上,开始关注环境保护。1972年6月联合国组织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从此“环境保护”的概念被广泛使用。随后,联合国主持通过了防止有机物污染、海洋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大量国际公约。近些年来,ESG的概念广受传播,其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缩写。根据这一理念,很多公司不再仅仅是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而是发布ESG报告,很多国际机构也针对跨国公司ESG的表现开展评级工作。但我认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把环境问题放到了社会法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所以社会法在第二阶段发展过程中,丰富和发展的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

第三阶段,也就是针对我们当前的数字时代,社会法应该重点关注约束数字权力以保障用户和普通人的福祉。在数字时代,一是劳动者、消费者、特定弱势人群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社会法依然要重点关注在数字权力背景下如何更好保障上述特定人群权益问题;同时,数字权力给所有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影响,平台企业与用户并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社会法更要关注平台企业是否建立了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参与平台的用户合法权益等新的问题。要特别提出的是,数字权力是侵蚀传统政治权力和用户权利的结果,本质上是通过攫取用户数据、通过算法对用户施加影响的力量,所以平台企业数字权力主要影响和控制的是用户权利。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破解这一主要影响和控制用户的数字权力,最恰当的路径就是大力发展社会法,通过强化社会法来限制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所以,社会法在第三阶段发展过程中,丰富和发展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如何应对数字权力的崛起以及滥用,应该把发展强有力的社会法作为应对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主要对策。


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是:首先,尽管我强调了社会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但这三个阶段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这三个阶段体现了社会法发展的过程,社会法的本质属性没有变化,不过是随着时代发展其所关注的内容在发展和丰富。其次,正如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介于传统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一样,社会法也介于传统公法和私法之间,两者都介于公权和私权之间。前者是侵蚀和影响公民权利的权力,后者是要保障社会弱者的特殊立法,所以从权力结构而言,在数字时代,社会法也恰恰应该发展成为应对数字权力的主要力量。最后,还要提出的是,在我所介绍的社会法发展的上述三个阶段中,并未关注公益慈善立法。要看到的是,十九世纪末以来,随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等各种非营利组织发展以来,其日益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以及弱势人群的纽带,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推动了社会的共同治理,成为全球以及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看到的是,不论社会法关注的对象有什么变化,社会法应该把推动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法治化作为其永远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平台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

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平台企业既暴露出在传统社会责任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数字权力滥用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本文主要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介绍国外大型平台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会结合中国一些平台企业进行分析。希望这些介绍对中国平台企业未来发展以及国家加快相关领域立法规制有所启发。

01

垄断及算法控制的问题


国内外很多平台企业都面临反垄断的压力。微软在美国和欧洲都面临来自政府的挑战。1998 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总检察长起诉微软非法阻挠竞争,以保护和扩大其软件垄断。2000年4月法官认定微软垄断成立,后来经过复杂的诉讼,微软同意与第三方公司共享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达成和解协议。微软在欧洲也多次面临反垄断处罚,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以微软公司违反欧盟公平竞争法为由,对其处以近5亿欧元的罚款,2008年2月微软因未能执行2004年欧盟的反垄断裁决,被欧盟处以8.99亿欧元罚款。至此,欧盟以违反反垄断法和未执行反垄断裁决为名对微软处以总计16.8亿欧元的罚款。欧盟针对谷歌先后发起三起反垄断诉讼:第一起是因为谷歌搜索结果页面顶部显示待售商品,欧盟认为其压制了其他小型购物比较服务,对其处以24亿欧元罚款;第二起因为其对安卓系统的管理,对其罚款43.4亿欧元;第三起涉及谷歌广告,对其罚款15亿欧元。中国近些年来加大了反垄断力度,其中主要处罚的几起反垄断案件都是针对平台企业,分别是:2021年4月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处以182.28亿罚款;同年7月针对腾讯控股收购中国音乐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要求在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解除独家版权协议等;同年10月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34.42亿元。

更关键的问题是,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并不足以概括上述平台企业当前的特殊地位。算法作为一种商业秘密,相关参与其中的企业和个人无法知晓。由于国家监管者对技术了解有限,当前几乎无法对算法进行有效监管,这就导致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往往被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平台企业不可能不滥用这种特殊权力来谋取利益。当前比较显性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包括自我优待行为、操纵价格行为、限制交易行为等,当然各种隐性的操控市场及信息行为不仅在很大范围内存在,而且未来也必将层出不穷。可以说,算法成为大型平台企业数字权力中最为隐秘的内容,即使欧盟就数字市场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也并未看到有效监管算法控制的措施。

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初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经关注这一问题,其第十九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算法运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算法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但问题是,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都不明确的背景下,如何保障算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呢? 国家以及社会如何监督呢?这必将是世界各国长期面临的现实挑战。

02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新科技的发展,数据安全与隐私权利逐渐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关注的战略焦点,其涉及国家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利益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三方平衡。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的问题是国际人权公约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公约或者规定,例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韩国的《振兴信息与通讯网络的利用与数据保护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影响面波及全球数据安全领域而备受跨国公司关注的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企业平台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所有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面对的重大社会风险。近些年来最有影响的泄露个人隐私事件就是脸书与剑桥分析公司滥用用户数据事件。2016年在美国总统竞选前一个月,脸书与英国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分享了87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剑桥分析公司依据这些信息对选民进行综合画像,可以说在帮助特朗普成功竞选总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这起丑闻曝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介入调查,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脸书认罚50亿美元,并同意成立一个专门的隐私委员会,以此来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2015年4月,芝加哥律师杰伊·埃德尔森 (Jay Edelson)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起诉脸书公司,理由是脸书公司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从用户上传的照片中收集并储存了脸部和其他生物特征数据,这违反了美国伊利诺伊州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2021年2月,美国加州联邦法官正式批准了“脸书侵犯用户隐私”案的和解协议,同意脸书公司向160万用户支付共计6.5亿美元的赔偿金,以解决这一集体诉讼纠纷。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3月裁决,维持对脸书公司涉嫌违反伊利诺伊州生物识别隐私法的集体诉讼和解。

2018年底,推特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由于案件发生在节日期间,并未根据法律要求在72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2019年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开始调查,并在2020年12月,作出处罚,对Twitter处以45万欧元(约合54.7万美元)的罚款,这是该机构做出的第一个跨境GDPR处罚。

2015年谷歌子公司DeepMind与伦敦Royal Free NHS基金信托会达成的一项合作,DeepMind自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处获取临床医疗数据并将其应用于一款名为Stream的手机软件测试中,目的是帮助医生更快获取急性肾衰竭患者的信息。然而,这一数据传输行为并未获得患者同意。2022年有英国律师事务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向谷歌提起集体诉讼。可以说,由于平台企业掌握着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如何保护这些信息和隐私的安全,成为整个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03

言论自由与内容监管的问题


欧美国家普遍强调言论自由,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在社交媒体上,什么样的言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言论应该限制或删除?这对社交资讯类的平台企业来说是个最为复杂的问题,其背后涉及到全球治理的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当前社交资讯类平台企业在言论自由与内容监管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由于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比其他很多发达国家还要宽泛,美国更强调言论自由。(2)欧美国家普遍确立了“仇恨犯罪”,主要是指美化种族大屠杀的言行,后来扩展到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国籍、宗教、残疾等故意散布的仇恨言行。欧洲和北美、南美基本都有这样的犯罪指控,欧盟在2002年就规定了缔约国必须处罚互联网上的仇视言论。(3)欧美国家对仇恨犯罪的理解标准是不一样的,存在明显的多重标准。比如对很多歧视甚至攻击穆斯林的言论就更为宽容,以致长期嘲讽、侮辱穆罕默德的法国杂志《查理周刊》被认为是一种言论自由,而非仇恨言论。(4)受到风俗、传统等影响,在穆斯林国家对网络言论就会有更多的禁忌。

可怕的是,原脸书高级经理豪根的公开举报向我们介绍了脸书作为全球最大社交平台发展的一个危险逻辑:那就是传播仇恨和愤怒,引发人们情绪的剧烈反应,能够使用户与平台产生更多互动,从而为平台赚得更多利润。她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脸书挑选内容的后果之一是它正在优化吸引参与、反应的内容,它自己的研究表明,那些令人讨厌、分裂、两极分化的内容,激发人们的愤怒情绪比激发起其他类型的情绪更容易。”“错误信息、愤怒的内容对人们很有吸引力。”“脸书已经意识到,如果他们将算法更改为更安全,人们会在网站上花费更少的时间,他们会点击更少的广告,他们会赚更少的钱。”“从本质上来看,脸书放大了人性中最糟糕的一面。”“在脸书公司没有人是恶意的,但激励措施错位了,对吧?当你消费更多内容时,脸书公司就可以赚更多的钱。人们喜欢与引起情绪反应的事物打交道,他们接触的愤怒越多,互动越多,消费得越多。”

那么问题是,在互联网平台上,以怎样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仇恨、分裂的内容呢?如何限制仇恨、愤怒以及错误信息的传播呢?这本来就是一个缺乏客观标准的复杂问题,即使由来自世界各国最公正的法官们来裁决,相信同样的内容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可怕的是,目前不是由公正的法官们在确定标准,而是由追求最大利润的公司在行使裁决的权力。当这一标准并不明确,而传播错误信息、愤怒、低俗的内容对人们更有吸引力、能为平台企业赚取更多利润的时候,平台企业不仅会失去限制这些内容的动力,而且会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以刺激用户的情绪反应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也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而在第20条又明确规定,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简单归纳,从公约的角度来说,从三个方面强调了这种限制:首先是要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这是从个体角度而言,言论自由不能侵害他人权利;其次,从国家或者社会角度而言,不能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最后,第20条强调了各国应该遵守的底线,就是不能宣扬战争或民族、种族、宗教仇恨,否则应该受到处罚。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不论是联合国的相关人权公约,还是在欧美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过由于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言论自由的边界往往存在差异。所以问题是,如何判断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如何判断破坏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如何判断哪些言行在宣扬战争或民族、种族、宗教仇恨?这是人类社会面临的艰难选择,但开展跨国业务的平台企业不得不面对这一复杂问题

04

劳工权利保障的问题


根据《路透社》2021年9月2日报道,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正在调查两起针对Apple的投诉。其中一名高级工程师几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Apple工作环境安全健康问题后遭到了Apple解雇。此后,根据《金融时报》报道,美国劳动部(Department of Labor)针对Apple对上述投诉的潜在报复行为开展调查。根据《纽约时报》2021年9月报道,超过500名Apple公司现任及前任员工向员工自发组织的一个名为#AppleToo的组织,反映自己曾在Apple公司遭遇的一系列不正当用工行为,包括薪酬不平等、言语攻击、性骚扰、歧视、报复等。然而,根据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National Public Radio)2021年10月的报道,Apple开除了#AppleToo这一抗议活动的组织者。此后,该组织者向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提交了指控。

劳工问题是所有平台企业普遍面临的社会法问题,国内有些平台企业“996”的工作方式曾经受到社会各界质疑。所有平台企业都应该努力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但相比而言,发展了新就业模式的平台企业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着更加严重的问题。uber公司于2009年在美国成立,其与司机之间在美国和英国都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其中一起诉讼中,2016年4月双方达成协议,对加州和马萨诸塞州的38万司机补偿1亿美元,同年8月当地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补偿的太少,撤销了该协议。我国美团、饿了么等公司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出现了平台企业将其骑手通过外包或者合作等方式,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管理。比如A是平台公司,负责技术开发,设计平台,通过算法管理骑手等劳动者;B公司可能跟劳动者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把管理工作转给了C公司,甚至可能出现了D公司。这样表面看来就无法确定劳动者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所有涉事公司都否认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当然更恶劣的情况是“个体工商户模式”,平台公司找了其他所谓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骑手根本不了解情况的背景下,在某个劳动者从来没有去过的地方将其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所以,面对平台公司的兴起,如何防止平台公司滥用权力,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是未来必须要重点关注的社会法基本问题

05

平台企业的定义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最终的使用者,他们的权利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一个符合社会法规范的企业,也必须是一个能够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消费者保护涉及产品安全、信息公开、欺诈、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投诉与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平台企业的产业链长,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消费者群体更加广泛和多元,而违反消费者保护规定所引发的后果也相当严重,不仅可能被当地执法机构处罚,还可能给企业带来长达数年、索赔金额巨大的集体诉讼。

亚马逊公司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电子商务结构和全球影响力导致一些卖家通过创建人工评论来与竞争平台上的其他卖家竞争,从而形成虚假评论。这些评论损害了亚马逊和消费者的关系,让消费者更有可能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另一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是平台销售假货。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21年7月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A)在行政法院向亚马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亚马逊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承担责任。起诉书中描述了多款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儿童睡衣,2.4万个没有效果的一氧化碳探测器以及40万个未通过浸水漏电保护测试的吹风机。CPSC认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他们买到的是来自亚马逊的产品。亚马逊物流分销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对消费者构成人身安全威胁,亚马逊有义务召回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在我国,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9年6月发布调查报告称,江苏省消保委近期对亚马逊电子阅读器产品质保服务条款的调查发现,使用翻新零部件、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设备后拒不重新执行“三包”有效期等服务条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还分析了另一大型平台企业爱彼迎面临的法律风险,其也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1)、“双重价格”涉嫌消费者欺诈,一位加拿大华人于2017年10月指控爱彼迎显示两种不同的房源价格并以较高价格向消费者收费,这是一种在加拿大竞争法中鲜为人知的“双重价格”,是刑事犯罪行为,双方于2022年2月以600万加元和解。(2)、虚假宣传涉嫌消费者欺诈,包括所谓偷梁换柱(Bait and switch)、使用虚假照片、虚假房屋信息等。(3)退款政策侵害消费者权益,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名爱彼迎房东于2020年11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初审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向爱彼迎提起了集团诉讼,声称爱彼迎在疫情期间向取消订单的租客退全款的政策违反合同,侵害了房东的利益。(4)、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爱彼迎被法国反欺诈部门罚款30万欧元,原因是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其自身权益,特别是撤销权。爱彼迎在2021年8月发布的一份新闻稿中称,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原因是“未遵守数字平台运营商涉及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这是由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的调查部门在爱彼迎网站检查的结果。检查结果显示:“在该网站的每个帖子中,都没有关于房东(专业或私人)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在债权法和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信息”。

2015年,120多名原告针对苹果公司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出Apple手机产品存在意外关机、软件响应时间延长、滑动屏幕时出现帧率变低等产品问题。2021年3月18日,北加州地区法院最终批准了和解方案,Apple支付3.1亿美元的和解金额。根据2020年媒体报道,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指控称,谷歌在扩展个人数据使用时,未能合理的告知客户其数据的使用方式,也没有征得客户的同意,从而构成滥用数据误导消费者。

06

反歧视的问题


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尤其在美国这样种族歧视问题非常严重但这一话题又非常敏感的国家。根据《纽约邮报》2022年3月报道,一项新的针对谷歌的诉讼指控谷歌对黑人员工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并指控这家美国科技巨头以种族为由,引导黑人员工从事较低级别的工作,支付他们较低的薪酬,并剥夺他们的晋升机会。2022年5月谷歌发布了其年度多样性报告,该公司介绍:过去一年 “美国黑人和拉美裔Google员工代表的最大增长”,同比分别增长了20%和8%。但其在面临来自黑人和少数族裔种族歧视指控的同时,也开始面临来自白人种族歧视的指控。根据2018年3月彭博社的报道称,有白人向美国加州一个州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谷歌公司:“明确的政策和书面记录,并在实践中始终贯彻执行的招聘原则是,系统识别向西班牙裔和非洲裔美国人、女性求职者倾斜,而不利于白人和亚裔男性。”这构成了对白人和亚裔男性的歧视。

据印度《经济时报》2021年3月报道,Apple一名女性员工向加州法院起诉,认为在工作中遭到了性别和种族歧视。据报道,这名女性员工是少数族裔,她投诉称,她的两名领导均为男性,分别来自巴基斯坦和印度。他们常常任意批评她、无故克扣她的奖金,在开会时仅邀请她的男性同事参会而将她排除在外。

07

性别平等的问题


必须意识到,这是一个高度敏感的社会话题。从性别平等的视角,至少有两个话题最为敏感:一是对性少数群体的尊重和权利保障问题,LGBT是女同性恋(Lesbian)、男同性恋(Gay)、双性恋(Bisexual)、跨性别(Transgender)首字母的简称,但这个群体的含义有时更为广泛,还包括酷儿(Queer)、间性人(Intersex)、无性恋(Asexual)等群体;二是对女性的尊重和保障,对女性的性侵及性骚扰容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企业以及相关人士也往往会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根据一家人权组织2021年发布的研究报告,Twitter在美国拥有2200万女性用户,其中33%至少经历过一次虐待(abuse)或骚扰(harassment)。在那些日均使用Twitter 1次以上的女性用户中,这一比例则达到40%。然而Twitter未能为受到侵犯的女性提供有效的救济,大量女性认为向Twitter提出求助或申诉没有意义。Twitter也未能对外公布申诉的受理数量、受理标准和处理结果。2018年一家国际人权组织对阿里、腾讯、百度等中国公司的招聘广告提出批评,指责这些广告歧视女性,后来这些公司都公开表态,承认存在缺陷,表示会积极改进。

据《卫报》(The Guardian)报道,2017年2月前Uber工程师苏珊-福勒(Susan Fowler)在其网站上指责Uber内部存在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组织文化,引发广泛社会关注。2015年,Susan刚加入公司不久,就有一名经理发来骚扰信息,提出想与Susan发生性关系。Susan举报后遭到威胁,即如果她继续举报这一事件,将可能遭到解雇。据BBC报道,2018年5月,与Susan来自相同部门的另一名员工Ingrid Avendano也对Uber提起了诉讼,称其存在性骚扰、薪酬不平等和种族歧视问题。她说,一名男性工程师在她和其他员工面前“多次发表不受欢迎的、贬低女性的言论”,管理层接到她的举报后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2017年8月,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开始对Uber的雇佣方式、薪酬和性骚扰展开调查。该委员会表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家公司存在“容忍性骚扰并对投诉者进行报复的文化”。

2018年8月,针对一系列与性别歧视相关的诉讼,Uber同意以700万美元达成和解。在这起诉讼中,56名员工站出来指控称在Uber有过被歧视和骚扰的经历。这56名员工仅是一个人数更多的群体的代表,这一群体中包括约480多名在特定部门工作的女性和少数族裔。Uber将向56名员工每人支付约33,900美元,共计190万美元;除此之外,Uber还将向 480多名员工支付共计510万美元。

08

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儿童因其脆弱而受到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立法的特殊保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未成年人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未成年人可以及时获得更多资讯、可以获得新的娱乐方式等,另一方面也面临不良内容、网络沉迷、安全风险、网络欺凌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新问题。2020韩国爆发的N号房案件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犯罪分子利用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威胁的女性作为性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在该案件中,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还有16名未成年人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儿童色情信息的用户竟然多达26万人。

2017年5月,英国皇家公共卫生协会对约1500名14-24岁的受访者进行了一项调查,其调查报告指出,使用Instagram、Facebook、Snapchat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会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及青年的心理和精神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制造身材焦虑,增加孤独感、焦虑感和抑郁感等情绪。在欧洲议会“未来科技研究小组”报告中介绍,2019年英国一份关于在线伤害的报告表明,有害内容和活动的影响对儿童的伤害尤其大,人们越来越关注对儿童心理健康和福祉的潜在影响。儿童性犯罪者利用互联网查看和分享儿童性虐待材料,在网上诱骗儿童,甚至直播对儿童的性虐待。

2021年,推特因为拒绝删除儿童性虐待制品(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s)而遭到一名美国17岁的未成年人起诉。2021年8月,法院初步裁决认为原告主张具有法律依据,Twitter可以因为在儿童性贩卖、性剥削中的不作为而被起诉。据路透社报道,2021年6月,印度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for Protection of Child Rights)向印度警方去信,表示其收到投诉称Twitter上存在针对一名未成年女童的线上威胁,同时指出Twitter上存在儿童性虐待制品。印度警方正针对该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美国电视台对豪根的采访中,她介绍:“一项研究表明,13.5% 的少女表示 Instagram 让她们加重了自杀得念头。17% 的少女说 Instagram 让饮食失调变得更糟。”“超级悲剧是,脸书自己的研究表明,随着这些年轻女性开始消费这种饮食失调的内容,她们变得越来越沮丧,这实际上使她们更多地使用该应用程序,因此她们最终陷入了恶性的反馈循环,她们越来越讨厌自己的身体。脸书自己的研究表明,Instagram 不仅对青少年很危险,还会伤害青少年,而且它明显比其他形式的社交媒体更糟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网络暴力等问题,我国不仅关注上述问题,也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是沉迷游戏、暴力或色情等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低龄未成年人打赏或购物等与其年龄不相适宜的消费等问题。这既涉及到手机、电脑等硬件设备,也涉及到网络社交、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平台的管理。所以大多数平台企业都不可避免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09

公益慈善的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要关注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有些平台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公益慈善,从而在公司战略层面就淡化了社会责任部门的作用。Liwen Lin副教授在《世界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新变化和各国经验》的文章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曾经被看作是企业慈善的同义词。由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远远超出了企业慈善的范围,并将重点放在对日常商业运作所产生的任何负面外部问题的负责任管理上,因此企业慈善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狭窄甚至是过时的方面。”尽管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公益慈善,但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仍然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有些平台企业将公益慈善简单地理解为捐款。单纯宣传捐款参与公益慈善的行为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反效果。记得国内两个大型平台企业分别公开要捐1000亿元以后,有个朋友说,这怎么感觉像是暴发户比富呢。在平台企业中,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所推动的公益慈善值得借鉴。在2020年盖茨先生和梅琳达女士的公开信中,介绍了他们基金会过去20年主要关注的两个领域:健康与教育。比如,他们支持创建的全球疫苗联盟取得了显著成就,到了2019年,疫苗联盟已经帮助7.6亿儿童注射疫苗,避免了1300万儿童死亡,还带动更多的疫苗以更低的价格进入市场;他们支持建立另外一家预防疾病的国际组织:全球反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仅仅在2018年,在该机构资助的国家,就有1900万人接受了救命的艾滋病治疗。为此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当人们变得健康,他们的生命在其他方面得到提升,结果是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和平等。”在这个过程中,盖茨先生和梅琳达女士付出的不仅是资金,更有对困境人群人性的关怀和多年智慧精力的付出,让整个社会看到了公益慈善真正的价值和力量

有些平台企业号召全员公益,完全忽视公益慈善行业的专业属性。这经常导致的局面就是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资源,但收效并不显著。公益慈善是个专业领域,这个领域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不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了解、尊重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规律。当然还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有些国家对捐款有特别的规定:有些是限制对竞选活动的捐赠,认为是干预国家选举,有些是禁止以捐赠的方式贿赂政治人物。对中国平台企业来说,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我只重点介绍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存在的九个问题,显然并不全面。比如环境问题,有些平台企业存在出售非法野生动植物、出售含有毒有害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用品过多等问题,有些平台企业还涉及供应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等;另外,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平台企业带来的安全乃至违法犯罪预防问题。相信随着越来越多人关注这一主题,我们发现的问题会更多。另外,上述讨论的劳工、歧视、性别等问题存在着内容的交叉,劳工权利中包含反歧视的内容,性别歧视本身就是反歧视的主要内容,但考虑到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及普遍性,所以还是单独介绍。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之所以单列,不仅是因为我多年研究这一问题,更关键是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数字权力给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带来巨大挑战。

还要在此归纳的是,不同平台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共性也有区别。共性就是随着发展,平台企业掌控了越来越大的数字权力,掌握了越来越多用户的信息和隐私,普遍出现了垄断及算法控制的问题,当然也还都面临歧视、性别保护等问题。区别就是不同领域的平台企业有着各自领域独特的问题:亚马逊、阿里巴巴这些销售平台面临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Uber、美团、饿了么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Uber和中国的滴滴不仅面临着司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还面临着如何保障乘客安全的问题;脸书、推特、腾讯、字节、快手等社交资讯类平台不仅涉及到对内容的治理问题,还普遍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所以不同领域的平台企业不仅要解决平台企业面临的共性社会法风险,还要重点解决本企业所面临的特定社会法风险问题。比如,中国的腾讯公司,尽管其开展了大量公益慈善工作,相比脸书在内容治理等方面有着较好口碑,但其游戏尤其是王者荣耀这款游戏导致大量未成年人沉迷其中,给很多家庭带去无尽苦恼,这已经是中国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腾讯一直回避这个问题,即使在很多方面做的非常优秀,但依然难以洗掉身上这一污点。

从全球治理视角对

中国规制“数字权力”的建议


数字权力是洪水猛兽还是历史契机?数字权力对传统国家政治权力带来侵蚀甚至冲击,从我国的政治传统看似乎应该从严整顿,但这种认识是狭隘的。不论承认与否,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大国。要想繁荣富强,只能深化改革开放。所以,当前的问题是,不应考虑如何扼杀平台企业,而是要考虑如何规制“数字权力”?从如何参与全球治理、如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考虑。建议国家在全面研究和发展社会法基础上,通过以下战略来规制“数字权力”,让数据真正成为服务国家发展、造福民生福祉、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支重要积极力量。

01

全面理解数字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数字时代。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给各国乃至全球治理都带来了挑战,但数字平台依然是这个时代的发展方向。平台企业将引领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进程将加快,平台企业的竞争能力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平台企业带动科技创新,近些年来,资本快速向平台企业汇聚,使平台企业成为引领全球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平台企业打破时空阻隔,提高交易效率,能够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平台企业为中小企业以及普通群众参与经济社会生活提供了舞台,改变了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为普通人提供了更多机会。数字时代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对国家而言,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其存在的权力滥用等问题而片面否定,而是要在加大规范力度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强调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2021年11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纲要指出,“当前,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数字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活、生产、学习方式,推动世界政治格局、经济格局、科技格局、文化格局、安全格局深度变革,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和软实力的关键指标。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把提升国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作为谋求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方向,纷纷出台战略规划,开展面向国民的数字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本水平。”

党和国家充分意识到了时代数字化对国家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不仅在规模上,在企业治理结构、国际视野和经验等很多方面,我国相关平台企业与美国大型平台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平台企业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从推动数字时代转型的战略高度,应该进一步支持我国平台企业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引领国家未来发展、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

02


从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视角推动和发展平台企业


如何看待中国平台企业在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作用,首先要深刻认识当前中国参与全球治理面临的复杂局面。中国反复强调,支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但无法回避的两个残酷现实是:一是美国将淡化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特朗普执政期间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映了一大部分美国人已经厌倦多边全球治理体制的思想,拜登政府所代表的虽然是另外一部分人,但这部分人也越来越意识到联合国体制的局限,于是主动变换思路,更加重视由美国牵头组建各种同盟体制。所以,不论美国民主、共和哪个政党执政,美国都会越来越疏离以联合国为核心的现有治理体系,这是一个明显的趋势。二是各种联盟势力日益活跃。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依然是全球最大的军事同盟,以这一军事同盟为主,美国依然统领着西方世界;欧盟成为欧洲主要国家间的联盟,其在政治、经济、外交等各个领域协调立场,成为全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合作的一些探索,也在磨合着如何深化彼此的合作。所以从国际政治的视角看,联合国的作用日益衰弱,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种“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局面。

还要看到的问题是,传统上中国主要是政府外交在主导着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民间外交发挥的作用有限。比如,国际性社会组织和跨国公司与国际政府间组织一起,成为参与全球治理的三大支柱。国际性社会组织在全球政治、经济、民生及文化等各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移动通信系统协会、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等国际性社会组织直接主导着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深刻影响着跨国公司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比如,2019年华为被WiFi联盟、蓝牙技术联盟、JEDEC协会等组织暂停会员资格事件,对华为参与国际竞争产生消极影响,而这些组织都是在美国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但中国背景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相比美国等西方国家来说少之又少,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也很低。受到视野、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尽管中国平台企业已经积聚起强大的数字权力,但如何有效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为人类社会的福祉作出贡献,这对很多中国平台企业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话题。

建议国家统筹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资源,从如何有效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高度开展更多研究。比如:中国平台企业如何勇担历史责任,更好参与构建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新秩序?世界主要国家在如何规制、引领平台企业的发展?相关做法对中国有哪些启示?国际社会以及相关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有哪些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这对完善和改革我国相关立法会有哪些借鉴?通过开展更多战略研究,国家不仅可以为规范数字权力制定科学、稳定、有前瞻性的法律政策,为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还可以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为人类社会的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03

加强数字时代社会法发展


如何破解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对全球治理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这是目前没有确定答案的难题。正如脸书在就豪根接受电视采访的书面声明中表示,“如果有任何研究为这些复杂挑战找到了准确的解决方案,那么科技行业、政府和社会早就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我认为,核心的应对措施就是尽快加强社会法的发展,通过社会法约束数字权力,使其回归受到法律约束的权利本位。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决定了中国企业不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不能为了企业眼前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中华传统文明强调人要克服作为一种生物固有的贪婪自私的本性,追求仁爱、简朴、谦逊的人类文明。所以,中国制定体系健全的社会法体系,不仅完全可能为人类社会应对新时代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找到一条有效的解决路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也将为人类探索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重大贡献

健全和完善社会法体系以约束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首先就要加强对特定人群的特殊保护。比如未成年人,我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国务院还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宣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政策,这些都对推动平台企业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再比如,针对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相关政策。尽管国家意识到了在数字权力时代保障上述特定人群权利的重要意义,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现实中面临的问题依然复杂严峻,建议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平台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对特定人群权益的保护。

同时要看到的是,社会法不是单指特定的一部法律,社会法是单独的法域或者法律部门,其超越具体的法律,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原则,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人群福祉的原则。在数字权力日益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人群福祉的时代,社会法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约束数字权力的立法。针对大型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欧盟多年来制定了多部约束数字权力滥用的法律,特别是针对大型平台企业专门制定的《数字市场法案》,(The Digital Markets Act),该法案旨在规制作为“守门人”(gatekeeper)的大型平台企业,从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用户选择。根据该法案确定的标准,Meta(Facebook)、苹果、Alphabet(谷歌)、亚马逊等公司都将被纳入规制范围。该法案是否能够解决欧盟关注的问题?对其发展以及效果还有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针对大型平台企业立法的方向是对的。在大型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影响越来越大的时代,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表面看来是关于解决数字市场问题的一部商事法律,但其本质上应该属于约束数字权力滥用的社会法体系

 如何规范平台企业数字权力,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平台企业制定的各种规则以及算法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平台企业的各种规则以及内部运作机制是否透明公开?社会各界特别是用户是否有权参与平台企业各种规则制定的过程?如果说算法是一种商业秘密,那么是否能够公开指导算法的基本原则?用户是否有权对平台企业的各种规则、内部运作机制、算法指导原则提出质疑?用户、社会以及政府如何有效监督平台企业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作?类似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是在未来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欧盟为大型平台企业专门立法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在就《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社会意见,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的体现,但这种指南只能算作国家的一种政策指引,还尚不具备法律意义。所以,建议尽快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或者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者国务院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最起码也要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以建立起我国约束数字权力滥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指导、推动平台企业与用户建立起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04


加强国家监管,对违法企业加大追责力度


国家大的方针是支持发展数字经济,一些平台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这导致了某些平台企业持宠而骄的作风:一方面对国家执法机关敷衍塞责;一方面滥用数字权力,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平台企业不仅将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无法培养起真正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国家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有些地方主要领导干部大会公开强调,谁砸企业的饭碗,我们就砸谁的饭碗。这种认识毫无法治观念。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任何守法的公民和企业都应该保护,对任何违法犯罪的公民和企业都应该追责,这是基本的法治思维。

国家要建立便捷、有效的公众投诉举报机制,要建立专业的第三方参与监督评估制度,要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力度,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平台企业的监督中来。特别要提出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吹哨人”制度。多年来针对脸书最深刻的指控,显然是来自其员工弗朗西斯·豪根。豪根2019年加入脸书,担任产品经理。她亲眼见到了脸书公司对仇恨、错误信息和政治动荡的纵容,亲身感受到面对一家庞大公司时的无奈。于是,她复印大量资料,准备了充分证据,开始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在2021年10月公开接受采访。正是豪根的指控,让美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了解到了脸书存在的严重问题。建立和完善“吹哨人”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要么没有问题、一出问题就崩盘的悲剧发生。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这为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发展以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指明了方向。

对平台企业滥用数字权力损害用户或者特定人群权益的案件,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勇于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网络企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对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建议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法律才能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才能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只有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严管厚爱,才能保障其长久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05

要求企业健全社会责任合规体系


2018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被美国商务部强制建立合规事件,在国际社会以及中国引发巨大的震动。中兴公司最终与美国商务部达成行政和解,除支付10亿美元天价罚款外,还被派驻特别合规协调员和合规监察官,遭受为期10年的出口合规计划重建和运行监控。中兴公司合规问题引发了中国整个社会对企业合规问题的高度重视。欧美国家大型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美国政府的行政合规标准不仅保证了本国企业可持续发展,也对国外企业参与美国甚至全球竞争提出了要求。我国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大力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相关政府部门不仅制定了有关企业合规的政策性文件,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体系。针对大型的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合规体系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平台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合规体系,至少要完善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确立平台企业正确的价值观,摈弃为了攫取最大利益不择手段的发展思路,推动企业关心员工及用户的福祉;二是制定公平公正的运行规则,以有效保障所有用户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制定保障未成年人、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的内部政策;四是要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的社会责任合规管理机制,协调企业内部政府关系、技术开发、社会责任、安全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相关争议;五是充分发挥社会责任部门在企业整体战略中的作用,使其成为监督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力量;六是建立便捷、透明、有效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可能侵害特定人群以及用户权益的问题。

大型平台企业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合规体系,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自我约束,以克服“数字权力”滥用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企业沿着正确方向稳健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遵循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指出了平台企业相对全面的主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法的发展方向。希望我国大型平台企业全面研究这一指南,本着对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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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公益诉讼制度


我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明确呼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应大力支持公益诉讼。为更好约束平台企业的“数字权力”,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公益诉讼。在涉及平台企业的诉讼中,往往用户和劳动者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劣势状态,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很多用户和劳动者都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权利。相比而言,大型平台企业有雄厚的资金、可以聘请大量专业的律师、开展针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和传统媒体的游说工作,以致个别平台企业被称为诉讼的“必胜客”,这种说法本身是一种对法治的嘲讽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时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厅以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为保障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组织针对平台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还太少,法院在受理针对大型平台企业的公益诉讼时还存在畏难情绪,检察机关针对平台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效果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致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约束能力还有限。

为大力发展针对平台企业的公益诉讼,建议:一是大力发展熟悉平台企业及数字权力特征的专业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二是社会组织不仅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数字权力滥用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三是检察机关发现平台企业滥用数字权力的,要通过发布公告甚至直接约谈等方式,提醒甚至督促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在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如果该社会组织受到能力不足等条件制约,或者人民法院该受理的而不受理,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五是在确实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平台企业滥用数字权力的,检察机关可以自己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很多平台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在其他国家也不可避免遭遇公益诉讼。国家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平台企业滥用数字权力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将是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来约束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重要举措,对培养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研究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发展以及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心情是复杂的。两年多新冠疫情的肆虐,绝大多数企业陷入困境,但却促进了大型平台企业的发展,数字权力得到巩固和发展。随着更多资本流入平台企业,资本与权力的结合就产生了更加强大的超级权力。这种超级权力不仅影响甚至不同程度上控制了平台企业的用户,最后也影响甚至控制了平台企业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我愿意相信脸书的创始人扎克伯格是个善良的人,但资本和权力将其异化,他被美国媒体评选为“年度恶人”。在资本和权力的腐蚀下,又有多少人会被异化呢?又有多少本来善良的人会成为“恶人”呢?这种局面让人忧虑。但人类社会总会有着正义的力量。文中提出六个具体建议只是抛砖引玉。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能够从战略高度开展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提出更多有价值的建议,采取更多有价值的行动,在有效约束数字权力的基础上,引领平台企业成为参与国家以及全球治理的重要积极力量,那不仅将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也将为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