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居间合同效力问题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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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筑市场中,施工方通过居间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很常见。实践中,通常还会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但通过案例检索可知,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居间合同效力问题仍是争点之一。那么,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居间合同效力到底如何?如何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随着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国家政策方面进一步限缩了必招工程项目的范围。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不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居间合同效力通常不存争议。但就必招建设工程项目,对于招投标之前居间人与投标单位所签的居间合同效力问题,尚存争议。


下面我们从类案检索、集合与提炼裁判观点、进一步分析和提示法律风险、《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变身”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对同行未来处理该类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

 

建筑工程招标领域的居间合同纠纷类案检索情况


通过类案检索,我们发现对于该领域内居间合同效力问题,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意见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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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1. 违反招投标公开公正的强制性规定;

2. 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


如:江苏高院(2015)苏商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姜伟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二中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22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鑫纪晨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持肯定说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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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是否允许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进行居间活动,并无禁止性规定;

  2. 虽然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也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并不意味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就一定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

  3.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居间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对应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并不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施工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合同效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马越居间合同纠纷案。



有据可循、提炼规律

通过类案检索可寻到一定规律,法院认定案涉居间合同无效的案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居间人介绍的项目属于必招工程,但工程合同双方并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或2.居间人介绍的投标单位不具备符合要求的施工资质的;或3.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或4. 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裁判观点的分析与提炼,我们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居间合同如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居间服务内容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有效认定不仅符合“减少合同无效化,保障合同有效性”的精神,也符合“坚持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进而,我们延伸到如何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内居间服务法律风险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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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保合同有效方面来说




首先,对于合同内容,不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不能存在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如应避免出现“确保中标”、“保证签订施工合同”等绝对性措辞,更不应有“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沟通” 等明显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表述。 


其次,关于居间人履约行为,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出现与招投标单位标前磋商、串标、围标等违反招标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亦不得有行贿等违法手段,不得出现委托人与招标方先行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如此才能确保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再次,经居间人牵线搭桥的投标单位应当具备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否则即使居间人成功介绍了无资质施工方承接下工程,也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直接影响居间合同效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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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保留方面来说


居间人应当对存在居间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居间服务存在一定的隐秘性,居间人须特别注意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相关证据的保存。这不仅仅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服务,对于大量存在居间服务的租赁、商务服务等其他领域同样适用。否则,居间人会面临主张的居间费用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

 


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变身



在《合同法》有名合同编占了一席之地的“居间合同”,现摇身一变,成为《民法典》里的“中介合同”。



通过上表对比可知,居间合同虽已更名改姓,但宗旨仍一脉相承。《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基本平移到《民法典》“中介合同”中。另外,增加了对居间活动中常见的“跳单”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亦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则。


结语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直接涉及原告请求权基础、被告抗辩权等根本性问题,而裁判尺度的差异也就体现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差异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尤其是必招项目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领域居间事项还略有差别,故签约双方均应特别注意实务中存在的合同效力之争,尽可能规避己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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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李轶

图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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