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故意杀人 法援“刑事民事”双管齐下终获轻判——姬某故意杀人案一审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承办人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于慧

【案情简介】

姬某是来自河南某村的年仅30岁的壮小伙,通过亲戚介绍和北京的一个有智力残疾的姑娘认识两个月就领证结婚了,两人租住在丰台区某小区平房内,然而结婚不到半年时间,姬某在其租住的房屋附近,持刀砍扎其妻子被害人王某,致王某颈部、四肢及腰腹部多处刀砍伤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而被告人经司法鉴定作案行为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姬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

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王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本案鉴于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所的专职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专职律师拿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手续后,及时与丰台法院办案法官取得联系,前往丰台法院阅卷,从书记员处得知本案被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姬某系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案发前在某灯具公司打工,自食其力,生活困难,致诚农民工中心批准为其提供刑事附带民事的免费代理。

鉴于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是重罪,又存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律师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研讨,最终确定辩护思路: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故意、犯罪中止、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方面做罪轻辩护。开庭前,律师被告知丰台法院将此案作为学习案例,届时会全程录像,专职律师认真准备辩护词和代理词,熟悉案卷和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6月4日上午,如期开庭,专职律师和律师助理到庭参加姬某案庭审,从一开始入场、落座,被告人到庭,核对被告人身份等,到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进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先审理刑事案件,紧接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气呵成!

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专职律师结合案情和证据,及时提出疑问和发表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双方有争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止、自首辩护意见,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将辩论推向高潮。

辩护律师认为,从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当时姬某的一系列反应来看,被告人作案动机不明,主观方面并不是追求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是处于兴奋状态的疾病期,在不能自控的发泄中,为了阻止妻子喊叫和走动,而采取盲目的乱杀乱砍,行为混乱,在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的情况下,放任了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这种行为属于放任的心态,而不是追求死亡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行为。另外,在胡同口用菜刀砍妻子的胳膊和腿,当看到妻子躺在地上不动了,才停止了侵害行为。在空无一人的胡同口,在没有明确妻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在完全有能力将妻子砍死的情况下,姬某没有继续实施砍杀行为,而是客观上停止了盲动行为,其行为可认定为犯罪中止。作案后,被告人光着身子在长辛店大街上来回跑,作案的胡同口距离长辛店大街也仅仅四五米远,姬某不但没有逃离现场,其行为也必定会引起别人注意,并报警,姬某如果当时清醒,也会明知他人报案,直至公安司法机关抓捕,抓捕时也没有拒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附带民事方面,代理律师提出被害人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能证明打车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因没有提供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可等代理意见。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被告人一句愿意拿卖肾的钱赔偿被害人震惊了在场的所有人,我也没有想到,一米八的壮小伙能说出这么让人感动、发自肺腑悔罪的话语。

2015年6月19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持刀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侵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且其经鉴定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够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同时,被告人姬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姬某依法从轻处罚。刑事部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的辩护意见,而针对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姬某受精神疾病影响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系间接故意的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情节不符,被告人姬某在多次供述中明确表述当时想把被害人王某杀死,其先用小削皮刀砍割王某的要害位置,后又找寻大菜刀继续追砍王某,整个行为体现出其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在主观心态上和客观行为上都积极追求将被害人杀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当庭供称当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该情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系犯罪未遂。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姬某无自动投案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处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被告人姬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元九角八分。律师拿到判决书后,及时到看守所再次会见姬某,征求其对判决书意见,姬某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涉及故意杀人的指定刑事辩护案件,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为被告人提供了免费刑事辩护,还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免费代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中,被告人系来京务工人员,靠自己双手谋生,养家糊口,案发后也失去了每月3000元收入这一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致诚公益旗下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不属于政府法律援助范围但又属于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本案即是这一民间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