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什么是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编者按:
上周发表了一篇习作《设计股权转让合同,你是否规避了这些风险?》后,有不少朋友发来微信和电邮,与我讨论文中的细节问题,其中很多建议对我很有启发,探讨这些问题使我有了新的提升,非常感谢大家。
很多朋友问我,什么是股权设计的九条生命线?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公司股权构架搭建的基础,对创业初期的企业尤为重要,很多公司发生股权之争,其实质往往是管理权、控制权之争,是公司股权搭建的时候,没有考虑好如何控权、分权。
今天我们就来一谈下什么是股权设计的九条生命线。
一、67%
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对公司绝对控制权作出了规定,前者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须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三分之二,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确定或者排除绝对控制权。掌握绝对控制权,可以对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例如修改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等。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排除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拥有公司67%的股权,仍然无法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二、51%
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这一条文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为过半数表决权,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持股51%就可以相对控制公司。掌握相对控制权可以对公司日常经营事项(非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等。
须注意《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非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表决方式作出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控制权表决比例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三、34%
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绝对控制权的规定,可以反推出公司的安全控制权,当股东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可以做出否决性决议,即:一票否决权。
但该一票否决权仅针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于其他半数通过即可的事宜,则无法否决。
四、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的。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须注意,要约收购条件仅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但是,该学说并未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不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
六、10%
召集主持临时会议权
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披露权益变动书。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持股比例不超过5%就不需要做减持披露。
八、3%
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九、1%
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力。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祝 博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法律事务、公司股权诉讼、建设工程诉讼等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企业法律顾问
编者按:
上周发表了一篇习作《设计股权转让合同,你是否规避了这些风险?》后,有不少朋友发来微信和电邮,与我讨论文中的细节问题,其中很多建议对我很有启发,探讨这些问题使我有了新的提升,非常感谢大家。
很多朋友问我,什么是股权设计的九条生命线?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公司股权构架搭建的基础,对创业初期的企业尤为重要,很多公司发生股权之争,其实质往往是管理权、控制权之争,是公司股权搭建的时候,没有考虑好如何控权、分权。
今天我们就来一谈下什么是股权设计的九条生命线。
一、67%
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对公司绝对控制权作出了规定,前者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须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三分之二,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确定或者排除绝对控制权。掌握绝对控制权,可以对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例如修改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等。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排除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拥有公司67%的股权,仍然无法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二、51%
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这一条文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为过半数表决权,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持股51%就可以相对控制公司。掌握相对控制权可以对公司日常经营事项(非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等。
须注意《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非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表决方式作出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控制权表决比例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三、34%
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绝对控制权的规定,可以反推出公司的安全控制权,当股东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时,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可以做出否决性决议,即:一票否决权。
但该一票否决权仅针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于其他半数通过即可的事宜,则无法否决。
四、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的。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须注意,要约收购条件仅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但是,该学说并未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不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
六、10%
召集主持临时会议权
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披露权益变动书。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持股比例不超过5%就不需要做减持披露。
八、3%
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九、1%
代位诉讼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力。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祝 博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法律事务、公司股权诉讼、建设工程诉讼等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