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快讯 | 民营企业家被指控虚开发票四千多万 律师成功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律师心语

   今天终于收到二审法院发来的好消息,我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被发回重审。这是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为这起案件的有效辩护以及司法机关充分重视律师的意见感到欣慰。

   尽管我多年来致力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但我也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为全面实现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基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为了赚取开票费用,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份,价税合计461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该企业负责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办案心得



二审期间,企业负责人的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希望我在二审期间为这位企业负责人辩护。家属也介绍,很多律师都认为这个案件很难改判。有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正如判决书所认定的大额货物交易,没有任何与之匹配的货物运输合同、当时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证明有真实货物交易,同时大额货物交易全部用现金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所以认为案件二审改判没有任何希望。

我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家属关于案件情况的介绍,查阅了卷宗材料,认为这起案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于是决定受理案件。后来,与家属反复沟通,多次会见被告人,进一步确认了一审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审判决查明的前七起小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中均有开票费用,而第八起案件事实中数额巨大却没有具体开票费用,足以证明第八起案件事实中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一审判决在认定第八起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确认了有其他单位从该公司购进货物的日记账、明细账的真实性,进一步证实第八起案件事实中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庭审中,我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购销合同证实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双方签有买卖合同。我认为,虽然企业负责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该案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数额严重不符,一审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4600多万元,但四千多万都缺乏具体证据;另外,根据案件材料和查明的事实来看,虚开发票应是单位行为,故虚开主体应当是单位,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仅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辩护时同时提到,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2.4”宪法日向社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具体行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企业负责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故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二审法院对企业负责人不按犯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合议研究后,决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客观说,依法治国是个长期过程,很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千万要慎用刑法,让企业家轻装上阵,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NO.1

时福茂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委员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专家委员。

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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