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六旬再婚又离婚 难道真要被“扫地出门”?律师说法:NO

桂某(原告)今年应该是69岁。她看起来是个和蔼的,说话慢条斯理的,思路也很清晰的一位老人。桂某是内蒙人,2004年她和文某(被告一)结婚。当时,双方都是再婚,也各自有儿女。再婚时,桂某把内蒙的所有财产都给一对儿女做好了分割,只身来到北京。

文某是北京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人,老伴去世后,2002年他和儿子小文(被告二)、女儿小红(被告三)对当时的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下庄村3号院归儿子所有,36号院归女儿所有。文某仍居住在3号院内。这里,也是桂某和文某再婚后一直居住的地方,也是,本案争议的标的所在。

再婚十年,2014年,桂某对文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原因是“被告酗酒,屡屡殴打原告……被告在经济上封锁原告,原告的几百元养老金也被被告控制……”。据桂某在诉状中所说,真实原因是,他们所居住的下庄村拆迁在即,面对可能的巨大利益,被告父子三人伪造了一份2002年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是上文所述的“3号院归儿子,36号院归女儿”,没有桂某什么事。夫妻双方因此争吵不休,桂某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了”……

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庭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桂某诉求的位于3号院内的二楼的8间房屋并没有做出判决。

桂某认为,这八间房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自己理应获得一半。但,被告文家父子认为,这房子加盖桂某没出钱也没出力,而且这个院子早就分给儿子了,和后来者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二层八间房屋可能涉及张金龙的份额,故应先行对该院内二层八间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再另行分割该房屋的使用权”。

据此,离婚后的桂某又一次提起了诉讼。这一次,她的诉求简单明确:8间房屋中的4间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但是,法院认为“针对此项诉讼请求已经实体审理,故本院驳回起诉”。

桂某不能接受法院的“一事不再理”,提起了上诉。也是在这个时候,她从朋友处得知了“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找到了我们。

“这八间房的使用权,到底文某和桂某婚后的,还是儿子小文的?并不明确。”公益律师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桂某的诉求“方向错了”,“如果执着于主张房屋使用权,很有可能法院还是不会支持。”

公益律师说,案件现在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法院不支持桂某的诉求,案件结果很有可能是维持原判。而不管是什么结果,等待判决都是需要时间的,这么拖下去对当事人也没有好处。三中院法官也多次通过电话做桂某的工作,建议桂某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先把夫妻财产从家庭财产中析出来,再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一开始,桂某是不同意的,“这个房子怎么就不是自己的呢?凭什么呢?”她怎么都不同意。5月24日开庭当天,三中院两个法官都一致认为,此案案由存在问题,在婚后财产分割案件里无法审理家庭共同财产并分割,应先析产再分割财产。终于,桂某同意了法官的建议,同意撤回上诉,公益律师代理其办理了撤诉申请,准备变更案由和诉求后重新提起诉讼。

作为律师,怎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首要,当事人有时候“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律师要知道如何拨开她眼前的乌云。

再次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公益代理桂某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案件起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属于桂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加盖的八间房屋及屋内财产的折价款6万中的3万元。并且,提交了从怀柔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2006年加盖二层的包工头起诉要求文某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考虑到我们是免费援助,并且桂某还是低保户,律师代理申请诉讼费减缓,本来近600元的诉讼费只先期交了100元。

同一件事,同一个标的,不变的原被告双方,仅仅因为案由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不同吗?

是的。

2016年7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文某的儿子小文给付原告桂某财产折价款一万元。

事件为何峰回路转,缘何案由的不同,就会有如此不同的结果?

且听律师怎么说——

公益律师:

本案看起来是一起离婚及婚后财产分割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是,经过三次诉讼,四次审理,案由从离婚纠纷再到婚后财产分割最后到分家析产纠纷,案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因案由直接与诉求以及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直接相关,本案的焦点是农村宅基地上加盖二层房屋的权属及分割问题,但是因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一层的基础上加盖的二层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而法院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是,当事人享有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以及对违法建筑有事实状态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考虑到要求对二层房屋使用权,在现实中不宜操作和执行,所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由确定为分家析产,要求加盖二层八间房屋的建筑材料及屋内财产折价款,最终法院认为,增建的二层八间房屋虽未经合法审批,该院落内房屋已经归属文某儿子小文,但文某和桂某二人进行了出资出力,且二人在该院落内经营旅馆多年并购置了相关财产及设施,在二人离婚案件中对此均未予以处理,故桂某应享有相关财产权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桂某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判决小文给付桂某财产折价款10000元。

2016年8月18日,在主办法官主持下,桂某顺利拿到了小文给付的财产折价款10000元。杜桂芳非常感谢公益律师为其提供的及时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