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创业,离婚时财产处理有哪些焦点问题

2019年初,亚马逊CEO贝索斯离婚,妻子麦肯奇放弃了两人共同持有的亚马逊公司75%股权分割,同时放弃分割持有的《华盛顿邮报》和亚马逊公司旗下太空探索公司蓝色起源的所有权益。麦肯奇因离婚获得近370亿美元财产,贝索斯也继续掌控亚马逊公司,可以说是夫妻俩保护公司、一拍两散、和平分手的范本。

我和杰夫,在彼此支持下完成离婚手续,感谢每一位帮助我们的朋友,期待接下来的新生活,我们会以朋友身份共同抚养孩子。我很乐意将持有的《华盛顿邮报》、太空探索公司蓝色起源的所有股份,我们俩共同持有亚马逊股份的75%以及所有投票权留给贝佐斯,让他可以继续为这些企业做出贡献。为我自己的规划感到激动。感恩过去,期待未来。”

麦肯奇在推特上宣布离婚


近日,和亚马逊一样以卖书起家的当当网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创始人李国庆、俞渝夫妇频上热搜,婚姻触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演的互撕大戏让吃瓜群众看得眼花缭乱:


10月10日,李国庆采访中怒摔水杯,称俞渝用阴谋诡计将其赶出当当;

10月23日,俞渝开撕李国庆,称其是同性恋,拿走1.3亿现金;

李国庆称7月底已起诉离婚,10月收到传票,但俞渝不同意离婚;

10月24日,李国庆称俞渝给人当小三……

李国庆发微博宣布离婚


稍加梳理,不难发现夫妻俩已经剑拔弩张,离婚似无法避免,财产分割则势必会成为焦点。不论是身家数亿的富豪,还是平民百姓,离婚时都要依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01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俩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也要分担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不论夫妻共同财产以何种形态出现,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是婚后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俩都有平等处理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也要共担夫妻共同债务。

最近几年一直处在诉讼进程当中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奔腾)上市对赌协议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终于在10月22日等来了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二审驳回了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后续申请再审无果,金燕作为李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人,需要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小马奔腾原股东李莉、李萍对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


02

离婚过程中可通过协议处分财产,协议处分财产往往可以避免无形损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李国庆与俞渝来说,刚刚提起离婚,就已经互撕爆黑,势必影响两人持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本是家事,但是影响的却不仅仅是两位当事人。10月25日,当当人公开致信李国庆:“当当网是你们家的,也是我们的,冷静下来吧”并非杞人忧天。商场如战场, 土豆网本要冲击纳斯达克,却因为CEO王微离婚输掉IPO可以说就是前车之鉴。


03

分割股权涉及股权转让

根据天眼查数据,李国庆担任股东的存续公司有16家,俞渝担任股东的存续公司为13家,绝大部分公司是婚后成立的,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少数公司只是一方为股东。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两人在这些公司当中持有的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只是在处理股权时比较复杂,涉及股权转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04

夫妻投资公司的资产不能在离婚时直接分割

夫妻投资公司,所占的股权是否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法院分割呢?

北京三中院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张某与吴某于1995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公司,各占50%股份。后工商部门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该公司未清算。2011年,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包括公司资产在内的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归张某所有,二审予以维持。判决执行后,吴某申请再审,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清算,资产、利润、债权债务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进行分割。

在“夫妻公司”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即使存在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同情形,也不能认定公司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予以分割。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家事律师